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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工会12351劳动法律小课堂(第201期) 用人单位能否以劳动者不服从调岗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吗?

法制时报 2019-11-11 09:34

海南省职工服务中心功能介绍:为全省职工提供法律维权、困难帮扶、普惠活动、心理咨询等服务劳动合同属于继续性合同,其履行状态处在动态,作为用人单位,基于生产经营的需要对劳动者进行岗位调动普遍存在,但若因劳动者不同意其调整岗位的决定,用人单位能否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案情简介:王某2015年12月入职某服装销售公司从事行政工作,双方签订了期限为3年的劳动合同。2016年5月25日,该公司向王某送达了调岗通知书,内容为:因正值服装销售旺季,公司销售部人员紧缺,将王某临时调整到销售部协助工作,具体调岗日期为2016年6月至9月,王某须于2016年6月1日到销售部报到,如果王某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报到上岗,公司将解除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后王某并未配合公司完成调岗工作,2016年7月,公司以王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与王某解除了劳动合同。2016年10月,王某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该公司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

裁判结果:仲裁委经审理查明,确认该公司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关系违法,并裁决该公司向王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

法律分析:《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因此,虽然用人单位可以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对劳动者的工作岗位进行调整,但是必须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后才能实施,并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变更条款。本案中某销售公司在未征得王某同意的情形下强制性要求王某调换岗位,并以王某未服从调岗工作安排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行为。

法律提示: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用人单位也可以单方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如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等情形。但即便如此,用人单位制定的调岗方案和实施调岗的行为也要具有合理性,否则其单方调岗决定对于劳动者也不具有约束力,劳动者有权拒绝,用人单位同样也不能以劳动者不服从调岗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肖拥群律师团队成员应斌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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