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SI ļʱ
SSI ļʱ
SSI ļʱ
海南> 今日海南> 正文

海南工会12351劳动法律小课堂(第202期) 对保安、仓库保管员等特殊性质的工作岗位,工作时间如何认定?

法制时报 2019-11-18 08:27

海南省职工服务中心功能介绍:为全省职工提供法律维权、困难帮扶、普惠活动、心理咨询等服务对于全天吃住在用人单位的保安、门卫、仓库保管员等特殊岗位的劳动者,其工作具有特殊性质。对于确因工作需要和用人单位要求,不能获得休息时间的,应认定为工作时间;但对于在工作场所中已提供必要休息设施的,应当扣除实际获得的休息时间,对超出法定工作时间部分,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加班工资。

案情简介:孙某2014年10月入职某公司,任职保安,双方于入职次日签订期限为2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采用标准工时工作制,即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但因公司客观要求,孙某必须24小时待岗,孙某需要比公司正常工作时间早一小时到岗,晚一小时离岗,负责员工上下班前后公司大门开、关门工作,公司为孙某提供了必要的休息设施和用品,并按每天加班2小时的标准支付了孙某加班工资。但孙某认为其一天24小时都在公司值班,明显超过8小时的法定工作时间,应当每天获得16小时超出时间的加班工资。后孙某以此为由解除了与该公司的劳动合同,并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和经济补偿金。

裁判结果:裁决驳回孙某的全部仲裁请求。

法律分析:《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保质保量地完成工作任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充足的休息时间,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本案中,孙某虽然24小时在单位吃住,在公司的时间超出8小时是客观事实,但是其在公司下班后可以获得充足的休息,并未存在继续劳动事实,公司确保了孙某的休息权利。因此,孙某待岗的时间不应全部计算为工作时间,且用人单位针对孙某加班的时间已经支付了相应的加班工资,应属合法合理,故应不予支持孙某另行提起的加班工资仲裁请求。

法律提示:对于全天吃住在用人单位的特殊性质的岗位,用人单位保证了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并在工作场所中已提供必要的休息设施的,计算工作时间时应当扣除劳动者实际获得的休息时间,但对超出法定工作时间部分,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加班工资。

肖拥群律师团队成员应斌斌

新闻推荐

澳大利亚旅游纪录片《美丽中国:迷人海南》取景槟榔谷

本报讯(记者符吉茂)11月16日上午,澳大利亚旅游纪录片《美丽中国:迷人海南》摄制团队(以下简称“摄制组”)来到海南槟榔谷黎...

SSI ļʱ
SSI ļʱ
相关阅读
SSI ļʱ
SSI ļʱ
SSI ļʱ
SSI ļʱ
SSI ļ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