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缴社保,劳动者解除合同可获经济补偿
功能介绍:为全省职工提供法律维权、困难帮扶、普惠活动、心理咨询等服务海南省职工服务中心实务当中,用人单位基于降低用工成本、节省人力管理资源等目的,而委托第三方以第三方账户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形屡见不鲜。从法律规定上来看,并不合法,且存在极高的法律风险。
案情简介:2016年9月份,A公司与B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后,未以A公司名义为B员工参加社会保险,而是委托一家异地的人力资源公司代为B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后来,B员工以A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A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裁判结果:劳动仲裁委裁决解除双方签署的劳动合同,并让A公司支付B员工经济补偿金。
法律分析:A公司委托人力资源公司为B员工代缴社保的行为,改变社会保险费缴费主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和第十条第一款:“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规定,应认定为用人单位A公司未依法为B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和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的规定,A公司未依法为B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B员工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A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律提示:1、用人单位委托第三方代缴社保,存在劳动者以未缴纳社保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的风险;2、建立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委托第三方代缴社保的,存在发生社保行政部门责令补缴的风险。
肖拥群律师团队成员孙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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