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游艇租赁明年起实行信用管理制度租赁游艇须实名 严重失信将惩戒
南国都市报12月10日讯(记者王小畅黄婷实习生许文玉)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海南省游艇租赁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办法》所称游艇租赁,是指以游览观光、休闲娱乐、商务等活动为目的,由游艇租赁业务经营人以整船租赁方式向承租人提供游艇和驾驶劳务服务,按照租赁时间计费的一种租赁活动。不包括游艇租赁业务经营人为乘员安排的任何离艇水上活动服务。《办法》所适用的租赁游艇包括帆艇,但不包括充气式游艇、赛艇及摩托艇。
《办法》规定,企业法人申请从事游艇租赁业务,应当向住所地的市、县、自治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相关材料备案,包括已投保游艇第三者责任保险的材料,其中乘员人身伤亡赔偿责任限制,按照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乘以游艇适航证书核定的乘员定额数计算赔偿限额。
《办法》强调,经营人应当对租赁游艇和游艇操作人员实行统一管理。租赁游艇和游艇操作人员未经经营人统一调派,不得私自提供游艇租赁服务。
《办法》要求,租赁游艇乘客实行实名制管理。经营人应当确保租赁游艇经营场所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配备实名制管理所需的设施、设备,并在开航前完成乘艇人员实名制查验、如实记录乘客身份和乘艇等信息。对乘客身份和乘艇的信息自采集之日起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涉及视频图像信息的,自采集之日起保存期限不得少于90日。对身份不明或者拒绝身份查验的,不得提供游艇租赁和乘艇服务,必要时及时报告公安机关。违反实名制管理要求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罚。
《办法》指出,游艇租赁业务实行信用管理制度,对严重失信的经营人、游艇操作人员、承租人及乘客实施联合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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