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发生分立,承继用人单位能否以劳动者拒绝重签劳动合同为由解除劳动关系?
功能介绍:为全省职工提供法律维权、困难帮扶、普惠活动、心理咨询等服务海南省职工服务中心用人单位的分立,是指用人单位由一个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裂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创设式分立和续存式分立。那么原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后,劳动者继续为新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是否必须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拒绝,新用人单位又能否以此解除劳动关系呢?
案情简介:2017年9月1日,陈某应聘海南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C公司)担任建筑工程师一职,双方订立了书面合同,月薪为12000元,合同期限为2017年9月1日至2020年9月1日。2018年6月份C公司分立为甲公司和乙公司,陈某在甲公司从事原来工作,C公司以及继承其权利义务的甲公司均没有与陈某办理过解除劳动关系的手续,甲公司于2019年7月1日发出陈某需重新与甲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通知,陈某并未理会。甲公司认为公司分立后,劳动主体也随之改变,依法应该与陈某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甲公司多次向陈某发出续签通知均被陈某拒绝,遂以陈某拒不签订劳动合同为由将陈某开除。陈某申请了劳动仲裁,仲裁裁决甲公司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甲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法院判决甲公司属于违法解除,需要向陈某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本案中,C公司分立后由甲公司承继其权利义务,C公司并没有与陈某办理过解除劳动关系手续,也未向陈某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C公司与陈某签订的劳动合同并未解除,也未到期,仍然有效,应由承继原单位权利和义务的甲公司继续与陈某履行该劳动合同即可,双方没有必要再重新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之规定赋予了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但本案并不符合以上情形,故甲公司以陈某拒不签订劳动合同为由就解除与陈某之间的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解除。
法律提示:实践中尽管会出现劳动者以各种理由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法律也赋予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但是用人单位行驶该权利时必须履行及时告知义务,否者将承担不利后果。
肖拥群律师团队成员陈是品
新闻推荐
海南省多部门开展公益诉讼案件增殖放流活动修复海洋渔业生态环境 12名被告人参加放流鱼虾
热心市民将鱼虾苗投放入大海记者肖瀚摄本报讯(记者肖瀚通讯员马润娇李滨)12月29日上午,省一中院、省检察院第一分院和省海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