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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9月1日起试行环境保护信用评价办法信用评价采取四个等级管理制

南国都市报 2020-01-07 09:26

南国都市报1月6日讯(记者张野)1月6日,省生态环境厅印发通知,决定自2020年9月1日起实施《海南省生态环境厅环境保护信用评价办法(试行)》,全省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生产经营单位环境守法和违法行为的有关信息,按照规定的标准对生产经营单位环境行为进行评价,确定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公开。

信用评价结果实现信息共享

评价办法适用对象为环境保护信用评价对象包括海南省行政区域内具有生态环境影响、纳入环境监管的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生产经营者和从事环境技术服务的第三方机构(简称“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人员。

环境保护信用评价采取分级管理制,分为环保诚信单位、环保良好单位、环保警示单位、环保不良单位四个等级。

评价程序启动后,生产经营单位需登录省环境信用评价系统,如实填报环境行为信息。同时,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也会将日常环境管理中发现的参评生产经营单位环境违法违规信息录入评价系统。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环境行为信息录入情况,提出初评意见,拟定环境保护信用初评等级,然后通过政府网站公示,征求公众意见。

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在海南省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之间实现信息共享。

鼓励修复环境保护信用

《办法》明确鼓励修复环境保护信用,环保不良单位和环保警示单位可以通过积极整改和纠正失信行为,消除对生态环境和社会的影响,修复环境保护信用。

环保警示单位自初次评定公布之日起1年,完成信用修复后期满自动解除;未完成修复的,保留在环保警示单位名单。环保不良单位自初次评定公布之日起2年,完成信用修复后期满自动解除;未完成修复的,保留在环保不良单位名单。

对环保诚信单位,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采取一些激励性措施,比如新建项目需要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时,予以优先安排、在组织有关评优评奖活动中,优先授予其有关荣誉称号。

而对环保警示单位将实行严格管理,如需要按季度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书面报告整改情况、加大执法监察频次等。被评定为环保不良单位,或者连续两年被评定为环保警示单位的,两年之内不得被评定为环保诚信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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