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家被判无期后获无罪 省高院运用刑事法律和政策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
本报讯(记者陈敏通讯员侯俊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上诉人魏麒仁无罪。”这是省高院审理的一起涉民营企业家的刑事案件,被告人魏麒仁因犯合同诈骗罪被一审法院判处无期徒刑,2019年9月,省高院二审宣告其无罪。
从无期到无罪,这样的落差让魏麒仁感慨万千:“高院法官以发展的眼光办理案件,站位很高。”据了解,杨斌等3名民营企业家涉合同诈骗案,省高院二审均作出无罪判决。这些案件是省高院运用刑事法律和政策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一个缩影。
魏麒仁作为圣荣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于1995年7月至1996年7月先后4次向海南中强实业开发公司借款1300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魏麒仁虚构圣荣公司开发可视电话机、高强性能锂电池等科技项目资金不足的事实,并且开具虚假汇票和空头支票以逃避还款,遂以合同诈骗罪判处魏麒仁无期徒刑。
二审法官王晓祯介绍:“这起案件的重点是要查明三个事实:魏麒仁有没有虚构事实、有没有将资金非法占有、有没有逃避债务的行为。”
为了查明真相,主审法官远赴北京多方查找证据。最终查明,魏麒仁多次稳定供述圣荣公司正在与美国一公司商谈合作可视电话项目,且多名证人证言也证实这一事实,但该项目最终并未做成。
法院认为,不能因项目未成功便得出魏麒仁虚构项目的结论,因此,在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情况下,不能认定魏麒仁有虚构事实的情节。同时,在案证据表明,1300万元借款绝大多数确实用于偿还圣荣公司的债务以及公司运营,剩余小部分用途未查明,从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出发,在无其它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应当认定魏麒仁未将借款占为己有。对于逃避债务的事实,两名证人均供述假汇票和空头支票由其所开,魏麒仁并不知情,在没有其它证据佐证的情况下,应当认定这是两名证人的个人行为。
根据上述事实,省高院二审作出无罪判决。鉴于案件的典型意义,省高院将其列入2019年度十大典型案例,向全社会昭示海南法院保护企业家人身和财产安全、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决心。“我们的工作离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的期待还有一定差距,今后我们会继续在制度机制、诉讼程序、权利保障、审判惯例等方面查找不足,建立保护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的长效机制。”省高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张光琼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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