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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能否在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中写明原因?

法制时报 2020-06-15 08:17

功能介绍:为全省职工提供法律维权、困难帮扶、普惠活动、心理咨询等服务海南省职工服务中心实务中,部分用人单位开具的离职证明中会注明离职原因。其中,负面的离职原因会对劳动者之后的求职造成一定的影响,用人单位是否有义务根据劳动者的申请删除离职证明中的离职原因,重新作出离职证明呢?

案情简介:韦某于2008年7月14日入职广州某公司,2016年3月30日,公司解除了与韦某的劳动合同。公司于2016年4月8日向韦某出具了《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其中第二条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写明为:1、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韦某于2017年1月19日提出劳动仲裁,以“打压平等就业权利”为由要求公司删除《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第二条后,重新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文件。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韦某的仲裁请求。韦某对此不服,紧接着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法院判决公司无需重新出具离职证明。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上述规定明确了用人单位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应当具备的内容,但并未禁止将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记载在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上。本案中,公司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虽记载了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但也不构成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条“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的规定。且本案中,劳动者也未提供证据证明《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记载的原因不实,故公司无需重新出具离职证明。

法律提示:《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对离职证明需记载的内容进行了明确,离职证明中记载离职原因并未违反法律规定。需注意的是,如果公司写的解除原因是客观真实的,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但如果公司在离职证明中写的解除理由是不成立的,与实际原因不符,则应当重新开具。

肖拥群律师团队成员曾秋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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