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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 买到不合规电动车可退货 已购超标电动车实施5年内过渡期临时号牌管理鼓励电动车带牌销售

南国都市报 2021-03-27 08:47

电动车等着过马路。记者 陈卫东 摄

新海南客户端、南海网、南国都市报3月26日讯(记者王燕珍黄婷实习生张瑾)3月25日,海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公布《海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并公开征求意见。记者了解到,《条例(草案)》共六十条,对电动车生产、销售、登记、通行、停放等方面做了规范,并明确相关法律责任。

近年来,电动自行车(下称电动车)成为海南省广大群众交通出行和运输的重要工具。目前,海南省保有量约300万辆,呈逐年上涨趋势,其销售、通行和安全管理等方面也出现不少问题。

为加强对电动车全过程的规范管理,海南省公安厅研究起草了《海南省电动车管理条例(草案送审稿)》。在开展审查工作过程中,省司法厅对收到的416名群众和19家单位1千多条意见建议逐一登记研阅。日前,《条例(草案)》已经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初次审议。

欢迎社会各界对该法规草案提出意见和建议。单位和个人的意见与建议可以直接通过网络提出,也可以书面形式寄送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地址:海口市国兴大道69号海南广场

邮编:570203

联系电话:65226812(兼传真)

电子邮箱:jjfgc2019@163.com

网站地址:海南人大网(http://www.hainanpc.net)

截止时间:2021年4月15日

关键词:禁止行为

禁止加装动力装置高分贝喇叭音响

《条例(草案)》提出,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优化道路资源配置,提升道路通行能力,制定并实施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通行道路、停放场所、充电设施等基础设施规划。新建、改建和扩建城市道路时,应当统筹考虑非机动车的通行需要,配套完善交通设施。

值得注意的是,《条例(草案)》与此前公布的草案送审稿相比,总则中删去了保有量调控的相关条文。同时,进一步细化了禁止改装、拼装、加装电动自行车行为,以及废旧电池管理。《条例(草案)》提到,禁止加装动力装置、高分贝喇叭、音响等产生噪声污染或其他影响通行安全设备。电动自行车废旧铅酸蓄电池按照危险废物依法管理。禁止随意丢弃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鼓励电动自行车销售者实行带安全头盔销售。

关键词:生产和销售

买到不合规电动车可要求退货

《条例(草案)》提出,在海南省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其设计最高时速、整车质量、外形尺寸、防火阻燃性能等应当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并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电动自行车销售者应当建立进货台账和实名销售台账,向消费者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和发票,承诺其销售车辆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

同时,在生产、销售和维修方面,购置的电动自行车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或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费者可以要求销售者退货或者换货。鼓励电动自行车生产者、销售者、维修者采取以旧换新、折价回购等方式回收废旧电动自行车和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两轮车;鼓励置换、提前报废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两轮车。

关键词:登记

购车日起15天内需申请注册登记

《条例(草案)》指出,电动自行车经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鼓励电动自行车带牌销售。登记不收取费用。

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自购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居住地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取得电动自行车号牌和行驶证。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申请注册登记现场交验车辆并提交下列材料:身份证(居住证)或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合法有效的车辆所有人身份证明;购车发票或其他车辆合法来源证明;车辆出厂合格证。

车辆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来源证明、产品合格证或者进口凭证与车辆信息不符的,购车发票未载明车辆的品牌、型号、整车编码、电动机编码等情形,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关键词:法律责任

买卖伪造号牌行驶证罚款1000-2000元

《条例(草案)》提到了相关的法律责任。对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乘坐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乘坐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情节轻微,自愿接受教育协助维护交通秩序的,可以免于处罚。

《条例(草案)》指出,违反本条例,在海南省生产、销售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不依法按照消费者的要求退货、换货的,或者生产、销售、维修和更换的零部件、配套产品不符合相关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以违法生产、销售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驾驶拼装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扣留车辆,处两百元罚款;对加装、改装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责令恢复原状,处两百元罚款;拒不恢复原状仍上道路行驶的,可以扣留电动自行车。

使用买卖、伪造、变造的号牌、行驶证,或者使用其他电动自行车的号牌、行驶证的,扣留车辆,处两百元罚款,并收缴号牌和行驶证。买卖、伪造或者变造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的,处一千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收缴号牌和行驶证。

关键词:载人标准

成年人驾驶电动车只能搭载一人

值得注意的是,在电动自行车载人规定方面,《条例(草案)》与此前公布的草案送审稿有所修改。此前草案送审稿中要求,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只能搭载一名十六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而《条例(草案)》明确,成年人在道路上驾驶电动自行车只能搭载一人,搭载六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应当使用安全座椅。

《条例(草案)》禁止驾驶电动自行车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高架桥、专供机动车通行的立交桥或其他机动车专用道路、电动自行车限行区域;禁止饮酒或者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电动自行车;禁止牵引动物;禁止吸烟、饮食等妨碍安全的行为;购买年限满十年的电动自行车,不得上道路行驶。

关键词:通行标准

已购超标电动车实施过渡期临时号牌管理

《条例(草案)》提出,禁止买卖、伪造和变造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禁止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禁止使用其他电动自行车的号牌、行驶证。

本条例实施前已购买的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两轮车,实施过渡期临时号牌管理,过渡期限最长不超过五年,过渡期限届满后不得上道路行驶。具体时限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新购电动自行车的,可以凭购车发票在购车后十五日内临时上道路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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