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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海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 海南省将同步开展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 统一使用新式号牌 实行电子化管理

海口日报 2021-06-04 14:22

在海口南海大道和龙昆南路交叉口,电动自行车骑行者在等待通行。本报记者 康登淋 摄在海口龙昆南路上,市民骑电动自行车下班。 本报记者 康登淋 摄在海口南海大道上骑行的电动自行车。本报记者 王程龙 摄海口海垦花园夜市门口电动自行车停放井然有序。(海垦供图)骑电动自行车必须戴安全头盔,图为交警为市民调整安全头盔佩戴。 本报记者 周慧 摄

近年来,海南省电动自行车保有量呈逐年上升趋势,在给人民群众带来便利的同时,其销售、通行和安全管理等方面也伴随出现诸多问题,影响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给交通秩序、公共安全管理带来压力。

记者从海南省新闻办6月3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海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将聚焦电动自行车管理重点难点问题,加强电动自行车安全规范管理。消息一出,引发社会各界关注。电动自行车何时开始上牌?上牌是否免费?海口如何贯彻落实《条例》?针对群众关心的热点、焦点问题,本报进行权威解读。

□本报记者赵莎

《条例》制定聚焦管理重点难点问题

电动自行车与民生息息相关。据海南省公安厅常务副厅长穆克瑞介绍,之前海南省省级没有关于电动自行车管理的法规、规章,导致生产销售和道路通行监管无法可依,各市县实施监管依据不足、管理尺度不一。为解决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和使用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条例》,聚焦电动自行车管理重点难点问题,加强电动自行车安全规范管理,进一步提升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水平。

据介绍,该《条例》共有五十六条,对海南省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维修、登记、通行、停放、充换电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都作出了明确规定。

严把生产销售“源头关”。《条例》明确了生产用于国内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在海南省生产、销售、维修和更换的电动自行车充电器、蓄电池、电动机等零部件以及生产、销售的安全头盔等配件产品,应当符合相关安全标准;明令禁止拼装、加装、改装电动自行车以及相关经营行为。

“全方位”严管安全。《条例》在通行安全方面,鼓励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购买第三者责任险等保险,明确通行规则和驾驶电动自行车载人载物的相关要求,还对驾驶电动自行车的禁止性行为作了相关规定;在消防安全方面,明确了禁止停放和禁止充电区域,明确相关单位部门的监管责任,鼓励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设置具备定时充电、自动断电、故障报警等功能的智能充电控制设施。

推进便民服务,加强配套建设。《条例》规定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增设便民登记服务站点,简化办理流程,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实行电子化管理;明确政府应当优化道路资源配置,提升道路通行能力,制定并实施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通行道路、停放场所、充电设施等基础设施规划;明确有关单位、部门、企业等应当组织落实电动自行车道路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设备的建设工作,并加强日常管理。

此外,针对当前有大量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两轮车上路行驶的现状,考虑到管理衔接的问题,《条例》规定了对本条例实施前已经购买的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两轮车实施过渡期临时号牌管理,过渡期最长不超过五年,并明确各市县人民政府可在最长过渡期内自行规定本行政区域内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过渡期,在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权益的同时确保平缓过渡逐步淘汰“非标”电动两轮车。

“明年1月1日起,全省各地同步启动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工作。”穆克瑞表示,《条例》公布后,海南省相关部门将依据《条例》规定,抓紧制定出台《海南省电动自行车登记规定》,届时会向社会公布。

全省将统一使用新式号牌免费上牌

为加强溯源管理,《条例》明确了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接受道路交通、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常识教育,取得电动自行车号牌和行驶证;电动自行车登记包括注册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以及注销登记,实现了电动自行车登记的规范管理,明确了登记不收取费用。

“《条例》施行后,海南全省统一登记使用新式电动自行车号牌,并实行电子化管理。”穆克瑞表示,届时,各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采取在乡镇、街道设立便民登记服务站点,简化办理流程,开展网上办理等方式,为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查询等提供便利。具体办法将会另行公布。

《条例》公布后,不少电动自行车车主担心,电动自行车在登记上牌前上路行驶会被处罚。对此,穆克瑞表示,在全省启动登记上牌工作前,对符合现行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上路,除海口市外的其他市县暂不会处罚“无牌上路”行为,但需要强调的是,如逆行、在机动车道通行等违法行为可依法处罚。

值得注意的是,因海口市已实行《海口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对电动自行车实施登记管理,因此在《海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正式实施前,海口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按原办法管理。《条例》出台后,海口将会抓紧研究贯彻落实《条例》。

《条例》中明确对“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两轮车”实施过渡期临时号牌管理,过渡期为几年?对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摩托车、电动轻便摩托车如何管理?对此,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副总队长谢智强表示,《条例》规定,过渡期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例》实施前各地均会公布具体办法。

而对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摩托车、电动轻便摩托车按照机动车进行管理,驾驶人要持有摩托车驾驶证、车辆要按照摩托车进行登记上牌后才能上路行驶。公安交管部门也将会进一步加强宣传提示。

海口将稳妥推进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

为加强对在售电动自行车质量安全监管,《条例》规定禁止在海南省销售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自行车。电动自行车销售者应当建立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向消费者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和发票,承诺其销售车辆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并告知电动自行车安全驾驶知识和注意事项。

《条例》对电动自行车号牌和行驶证管理作出规定: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在指定位置悬挂号牌,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遮挡、污损。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的式样由海南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监制。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实行电子化管理。禁止买卖、伪造和变造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禁止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禁止使用其他电动自行车的号牌、行驶证。

《条例》对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作出规定:电动自行车的制动、喇叭、夜间照明和反光装置等安全设备性能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违反《条例》改装、拼装、加装,超过合理期限未登记上牌的以及过渡期届满的,均不得上道路行驶。

《条例》对驾驶电动自行车载人载物作出规定:电动自行车载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成年人在道路上驾驶电动自行车只能搭载一人,搭载六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应当使用安全座椅;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搭载人员;电动自行车乘坐人应当在驾驶人后方正向骑坐。

在电动自行车上装载物品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即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0.3米,并采取加固措施,防止发生物品散落、飘洒等影响道路通行的情况。

《条例》对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作出规定:在道路上驾驶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应当掌握车辆性能和驾驶技术,遵守下列交通安全通行规定:驾驶人应当年满十六周岁,并无法律、法规规定的妨碍安全驾驶的身体缺陷或疾病;驾驶人和乘车人应当规范佩戴符合相关质量标准的安全头盔并系扣牢固;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没有划设非机动车道的,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靠机动车道右侧行驶;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高行驶时速。

《条例》的实施,是一项加强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惠民便民的重大举措。记者从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海口公安交警部门将迅速成立工作专班,认真学习研究《条例》,结合海口市电动自行车通行状况调查和实际管理情况,尽快研定具体实施方案报请市政府决定,严格依法依规行政,稳妥推进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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