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东一对闪婚夫妻感情破裂,女方自焚致生活困难,法院准许离婚 男方被判给付经济帮助2万元
■本报全媒体记者吕书圣
随着生活节奏的加快,闪婚现象在年轻一族中很常见。不尊重婚姻,就会失去婚姻,闪婚的年轻人往往也会因为闪婚而吃到苦果。乐东黎族自治县的一对“85后”夫妻就因为没有感情基础匆匆结婚,在遇到不孕问题后更加重了感情破裂。女方为此还做出了自焚的不明智之举,压垮维续婚姻的最后一根救命稻草,最终导致家庭破裂,夫妻反目。
A
案情:
不孕令闪婚夫妻感情不和
女方自焚
同为1986年出生的凌飞(化名)和许戈平(化名),虽然早在2007年就相识,但一直未有深入接触。2011年7月15日,经过一段时间自由恋爱后,两人突然闪婚了。由于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性格不合,在婚后两人矛盾不断。许戈平在婚后一直未能怀孕,两人到处求医治疗也没有效果。后来凌飞也带许戈平去做了人工授精,但还是未能怀上孩子。许戈平的不孕不育,导致本就脆弱的夫妻感情雪上加霜。
面对日趋冷淡的夫妻感情,许戈平无法接受这样的局面。2013年9月的某一天,她采取过激行为,用柴油自焚,导致身上多处烧伤。凌飞在救火中,双手也被烧伤。由于许戈平身上多处严重烧伤,住院治疗总共花了40多万元医疗费,其中凌飞一方支付约10万元,其他由许戈平娘家承担。2013年10月,许戈平出院后一直住在娘家,夫妻双方开始分居生活。由于受伤后后续治疗花费巨大,致使许戈平生活困难,需要凌飞资助。
2018年3月,凌飞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至乐东黎族自治县法院,请求判令两人离婚。同时,凌飞表示,为许戈平支付的10万元医疗费中有6万元属于借款,需要各自承担3万元。
许戈平同意离婚,但表示需要凌飞作出补偿。她在庭审中指出,她住院治疗的30多万元是娘家借款承担的,凌飞还需要一起偿还这部分借款和共同支付以后每年的后续治疗手术费。
B
判决:
准许离婚
但男方给予女方经济帮助
庭审中,凌飞提交了6万元的借条,证明该借款是夫妻共同债务。但许戈平提出,她不清楚借款一事,且借条上所写的借款时间正好是凌飞双手受伤的住院治疗时间,凌飞不可能去借款,也无法按手印。
对此,法院认为,许戈平对该证据存在异议,借款时间近5年,凌飞都未向许戈平告知借款的事实,且出借人也未到庭作证,该证据的真实性无法确认,对该证据的证明力不予确认。
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凌飞和许戈平属自由恋爱,有一定的感情基础,但婚后许戈平未能生育,经多方的治疗未果,夫妻感情日趋冷淡,许戈平未能正确看待双方的婚姻,采取过激行为,致双方受伤,花费巨额的治疗费用,致使夫妻感情进一步恶化,且因夫妻感情不和,从2013年10月分居生活至今已超4年,已无和好的可能,双方的感情确已破裂。许戈平烧伤后,生活困难,需要后继治疗费用,确实需予以经济帮助。最终,法院判决准予两人离婚,凌飞一次性给予许戈平经济帮助20000元。
C
律师:
闪婚会增加两人的
婚姻风险和法律风险
“闪婚的婚姻基础不是很牢靠,双方在不是很了解对方的情况下结婚,婚后可能会出现争吵、打架、外遇等问题。”海南威盾律师事务所律师李鲁南认为,婚姻是需要感情基础的,闪婚会增加两人的婚姻风险。
李鲁南说,闪婚的男女双方认识时间并不长,双方往往还欠缺比较深的了解,存在非常大的法律风险。闪婚者如果因外遇、家暴等问题离婚,如果婚姻一方被证实存在过错,那么在离婚财产分割上,过错方有可能会不分或少分财产。
李鲁南表示,本案中,虽然法院对男方提供的借条的证明力不予确认,但他接触的多起离婚案中,有些闪婚还是使当事人背上了巨额债务。法律从保护社会的角度出发,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债权人主张权利的,一般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除非夫妻一方举证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夫妻约定分别财产制且债权人知道的,债务发生并不是为共同生活。如果在闪婚期间,夫妻一方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举债,无疑会使另一方承担巨大风险。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本案中,女方前期和后期治疗确实花费巨大,对生活确实造成了影响,法院判决男方给予女方经济帮助符合法律规定。
小知识:经济帮助
经济帮助指的是“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经济帮助适用的条件:第一、要求帮助的一方生活确有困难。第二、提供帮助的一方须有经济负担能力。第三、受助方没有再婚。
经济帮助的方式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生活帮助可以是财产性的,也可以是金钱性的。在实践中,这种帮助除了考虑帮助方的经济条件外,着重考虑受助方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受助方年龄较轻且有劳动能力,只是存在暂时性困难的多采用一次性支付帮助费用的办法;受助方年老体弱,失去劳动能力而又没有生活来源的,往往要作较为长期的妥善安排。
在执行经济帮助期间受助方再婚的,帮助方可停止给付;原定帮助计划执行完毕后,受助方要求继续得到对方帮助的,一般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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