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生产肥料农药销往多市县 涉案金额上千万元,一公司从法人代表到业务员悉数被乐东检察院提起公诉
本报讯一公司在未获得肥料登记许可和农药生产许可的情况下,非法生产水溶肥料和农药销往乐东、东方、昌江、三亚、陵水等地区,销售额达10397147.50元。涉案公司法人代表、股东、主管以及业务员等悉数被检察机关提起诉讼。记者畅凯
2016年6月,姚某甲(在逃)在三亚市吉阳区注册成立三亚某有限公司。2017年5月19日,姚某甲借用陈某甲的身份信息注册设立深圳某有限公司。2017年9月,三亚某有限公司变更为海南某有限公司。2018年9月,海南某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变更为姚某甲的前妻、被告人卢某铃,公司股东为卢某铃、郑某猛、姚某。海南某有限公司成立后,被告人王某、陈某明、陆某、王某弟、张某甲、苏某某和颜某甲(在逃)等人先后到该公司工作,其中被告人王某任业务主管,被告人张某甲负责公司财务记账,被告人陈某明、陆某、王某弟、苏某某和颜某甲等人负责销售业务。
2018年6月开始,海南某有限公司通过被告人卢某铃、王某,以挂靠海南某有限公司的方式,购进农药用于批发销售。同时,被告人卢某铃、郑某猛、姚某和姚某甲在未获得肥料登记许可和农药生产许可的情况下,生产多种类的水溶肥料和阿维菌素、苦参碱农药,并在所生产的水溶肥料包装上标注深圳某有限公司运营。被告人王某、陈某明、陆某、王某弟、张某甲、苏某某和颜某甲等人在明知海南某有限公司不具有肥料、农药生产资质,仍将非法生产的水溶肥料和农药销往乐东、东方、昌江、三亚、陵水等地区,销售额达10397147.50元。
在此过程,被告人郑某猛私自刻制了“乐东黎族自治县某镇某村民委员会”、“三亚市某镇某办公室”、“乐东黎族自治县某镇某村民委员会”、“乐东黎族自治县某镇某村民委员会”等四枚印章。
2020年1月8日,乐东县公安局联合乐东县农业农村局,在省农业农村厅的指导下对海南某有限公司进行查处,现场查获成品水溶肥料38种及17种成品农药,现场发现大量的54种尚未使用的标签及原料、包装材料等,现场扣押销售凭证,并提取财务电子销售记录。同时,现场查获包括“乐东黎族自治县某镇某村民委员会”、“三亚市某镇某办公室”、“乐东黎族自治县某镇某村民委员会”、“乐东黎族自治县某镇某村民委员会”、“海南某有限公司业务专用章”印章在内的19枚印章。
乐东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卢某铃、郑某猛、姚某、王某、陈某明、王某弟、陆某、苏某某、张某甲在未获得肥料登记许可和农药生产许可的情况下,生产多种类的水溶肥料和阿维菌素、苦参碱农药用于销售,涉案数额为人民币11350567.50元(其中既遂人民币10397147.50元,未遂人民币953420元),其九人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被告人郑某猛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其行为触犯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被告人卢某铃、姚某、王某、陈某明、王某弟、陆某、苏某某、张某甲的刑事责任,应当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追究被告人郑某猛的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卢某铃、郑某猛、姚某、王某、陈某明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王某弟、陆某、苏某某、张某甲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郑某猛、姚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弟、陆某、苏某某、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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