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羁押在看守所 微信却进账不断 临高一90后男子当“管仓”,多次殴打狱友敲诈勒索钱款
本报讯男子被羁押在看守所里仍不思悔改,利用其担任看守所“管仓”的便利,通过威胁、恐吓及暴力殴打的方式,对多名受害人进行敲诈勒索。近日,临高县人民检察院依法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提起公诉。记者畅凯
两度进监狱不思过,临高一男子“三进宫”
起诉书显示,2010年5月26日,唐某某(男性,1991年出生,初中文化程度,临高县人)因犯强奸罪,被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2011年12月3日刑满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唐某某于2018年6月12日被临高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1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9年3月刑罚执行完毕被释放。因涉嫌敲诈勒索罪,唐某某于2019年12月6日被临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经临高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临高县公安局逮捕。
多次暴力殴打狱友索要钱款用于个人开销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6月至2018年10月间,唐某某利用其在某看守所某号监仓内担任“管仓”的便利,通过威胁、恐吓及暴力殴打的方式多次对被害人张某某、赵某某、刘某某实施敲诈勒索,迫使3名被害人委托亲属及朋友向唐某某所用微信或其指定的银行卡内转钱,由唐某某提供手机、微信和银行卡等工具用于联系被害人家属及收取犯罪所得钱款,敲诈所得钱款由唐某某个人使用。
2018年6月26日至29日,唐某某威胁、恐吓及暴力殴打张某某并索要钱款,张某某被迫请求其父亲赖某甲通过微信向唐某某使用的微信转账3000元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
2018年7月15日,赵某某被调至唐某某所在的1号监仓,同日唐某某向赵某某索要钱款,赵某某委托朋友王某甲向唐某某提供的银行卡转账,王某甲再委托王某乙于7月16日通过支付宝向符某某(唐某某妻子)的银行卡中转入2000元。2018年7月16日,经赵某某委托,其朋友陈某某以帮助赵某某交保护费名义通过微信向唐某某所用微信内转入500元。
2018年8月9日,王某甲以帮助赵某某交保护费名义将1500元转入在押人员张某某微信,张某某将该笔钱款于同日分两笔转入唐某某所用微信。2018年8月29日,赵某某被迫委托王某甲将2000元转入唐某某所用微信。
2018年9月8日,经赵某某委托,其朋友赖某乙以帮助赵某某交保护费名义通过微信向唐某某所用微信转入200元,2018年9月14日再向唐某某微信转入200元。2018年9月27日,赵某某被迫委托王某甲将2000元转入唐某某所用微信。
2018年10月29日,赵某某被迫委托王某甲将2000元转入唐某某所用微信。2018年10月5日至10月7日,唐某某通过殴打、威胁方式敲诈刘某某,刘某某被迫委托其朋友吴某某在2018年10月7日分两笔向唐某某所用微信共转入2000元、10月9日转入300元、10月14日分两笔共转入1000元。
临高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在监管场内多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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