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在校园内发生意外 学校应该担责吗
【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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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同学之间小打小闹、上体育课时不小心受伤……孩子在学校的安全问题是家长关注的焦点。学生正值活泼好动的年纪,但又缺乏相应的安全意识,玩闹时容易发生意外。那么,学生在学校里发生意外,学校是否应该担责呢?今日说法,一起来说说“法”。记者吴佳穗
【案例1】
儋州一学生与同学玩绊脚游戏不慎摔伤
学校承担10%赔偿责任
两学生在教室内玩绊脚游戏,其中一名学生摔倒受伤,受伤学生状告学校及将他撞倒的同学。
近日,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上了解到,儋州法院依法审理该案,判决被告小王父母王某及罗某赔偿原告小连各项损失总计36570.97元;被告儋州市松涛中学赔偿原告各项损失总计9460.22元。
小连与小王在儋州市松涛中学就读,两人均年满13周岁,是同班同学。2018年1月11日课间休息时,两人在教室内玩绊脚游戏,在有身体接触的情况下小连不慎跌倒,腿部受伤。
上课后同学向班主任报告,班主任联系小连的家长,家长赶到将小连送往儋州市第三人民医院(儋州市那大镇卫生院)。经检查,小连系右胫骨骨折,于当日在该院住院治疗,同年1月24日出院。2019年1月28日,小连因需取出骨折内固定装置再次到该院住院治疗,2月4日出院,累计住院20日。事故发生后,小王父母赔付5500元。
2019年4月,小连以小王、小王父母、儋州市松涛中学为被告向儋州法院提起诉讼。在审理过程中,根据小连的申请,法院委托三亚市人民医院法医鉴定中心对小连的伤残程度及护理、营养期限进行评估鉴定,鉴定意见为:小连因右下肢损伤遗留的右踝关节功能丧失度评定为十级伤残,建议被鉴定人护理期90天、营养期90天为宜。
2019年11月25日,小连申请撤回起诉,法院于同年11月26日裁定准许小连撤诉。2020年1月3日,小连又以相同事项及被告再次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84602.16元,另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儋州法院审理该案,综合考虑各方的过错程度及对事故的原因力大小,酌定由被告小王父母按照45%的比例对本案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由被告儋州市松涛中学按照10%的比例对本案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剩余部分由原告自己负担。精神损害抚慰金由小王父母承担4000元,儋州市松涛中学承担1000元。据此,该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案例2】
临高一男童被小朋友用铅笔戳伤眼睛
幼儿园承担50%赔偿责任
临高一6岁男童被小朋友用铅笔戳伤眼睛,男童家属状告该名小朋友家长以及幼儿园园方。
日前,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上了解到,海南二中院依法审理该案,王某乙、王某丙赔偿黄某甲71696.91元;调楼镇某幼儿园赔偿黄某甲50296.91元。
2017年11月21日,王某甲在教室玩耍时不慎用铅笔戳伤黄某甲的右眼,致其右眼受伤。第二天上午,黄某甲在调楼镇调楼卫生院治疗,因未见好转,同日下午转到临高县人民医院治疗,医疗费用由王某甲的母亲王某丙支付。
11月23日,黄某甲转到省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17年12月1日出院,共住院8天,医疗费11140.14元。因治疗效果不佳,黄某甲分别三次前往广州中山大学附属眼科医院住院治疗,医疗费23925.44元。
黄某甲住院期间,幼儿园园长林某支付22700元,王某甲母亲王某丙支付1300元。
黄某甲家属起诉王某甲父母及幼儿园园方,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住宿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45993.83元。
一审期间,经黄某甲申请,法院委托海南公平司法鉴定中心对黄某甲右眼伤情进行司法鉴定,鉴定结论为:黄某甲右眼八级伤残;三期评定为休息期180日,护理期45日,营养期45日。
海南二中院二审该案,根据各方的过错程度,王某乙(王某甲父亲)、王某丙应承担50%的赔偿责任,园方应承担50%的赔偿责任。据此,该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家长】
“孩子在校应由学校负责人身安全”
近日,记者随机采访了10名家长,其中8名家长认为“学生发生意外学校须承担全部责任”,2名家长认为“应根据实际情况而定,若不是学校过错,学校仅需承担部分责任”。
“孩子在学校的时间比在家里还多,若是发生意外,理应由学校承担责任。”海口市民符女士介绍,儿子今年8岁,在上小学二年级,性格较为活泼。虽然平时她会教育孩子要注意安全,但孩子年纪尚小,自我认知尚未成熟,需要大人在身边管教。因此,孩子在学校若是发生意外,学校及老师应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海口市民刘先生的孩子已成年,在读高三年级,他认为孩子已有自我保护能力,但孩子若在学校的管理范围内发生意外,学校要承担部分责任。“要是孩子与同学打架受伤,除了要追究同学的责任,学校和老师没有及时阻止,管理不到位,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律师】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所负注意义务有合理范围
“如果学生已是成年人,具有完全认知能力,学校一般只需承担安全注意义务。”海南外经律师事务所高平玲律师介绍,学校对学生所负注意义务并不是无限,应根据学生的年龄、认知能力、社会经验等不同情况而加以区别。
高律师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第一千二百条、第一千二百零一条法规,学校对未成年学生所负的注意义务应有其合理的范围,不能要求学校履行超出其职责范围、能力范围的无限的注意义务。
【法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一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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