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追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违约金事先告知书
陵国土资函〔2019〕111号
陵水海韵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你公司于2010年11月22日通过挂牌方式竞买取得我县椰林镇滨河南干道103551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同年12月9日,你公司与我局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分别为:46003410012(37541平方米)、46003410013(46273平方米)、46003410014(19737平方米),土地出让金总额为人民币56953.05万元。2014年5月8日,县政府给你公司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证号分别为陵国用(椰)第13290号,土地面积为37541平方米,土地用途为商服用地,陵国用(椰)第13291号,土地面积为46273平方米,土地用途为住宅用地,陵国用(椰)第13292号,土地面积为19737平方米,土地用途为住宅用地。
经核查,你司向我县缴交土地出让金的时间及金额分别为2010年11月16日支付竞买保证金8700万元,2011年2月25日支付土地出让价款19776.525万元,2013年7月31日支付了土地出让价款8000万元,2014年2月27日支付了土地出让价款20476.525万元。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你司逾期支付土地出让金,应当缴交违约金。
我局于2019年1月28日向你司出具《关于缴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违约金的通知》(陵国土资函〔2019〕37号),通知你司应于2019年2月12日前向我局缴交违约金30330.7967万元,你司至今仍未缴交上述违约金。
你司不按照通知要求缴纳上述违约金的行为,违反了国家和海南省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根据《海南省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我局拟作出如下决定对你单位追缴土地出让金违约金:
责令你司于2019年3月12日前,按照《关于缴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违约金的通知》(陵国土资函〔2019〕37号)确定的违约金足额缴纳至我县财政指定账户,缴交地址:县政务服务中心2号窗口。
你司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如要求陈述、申辩,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并提交有关证据材料;如要求举行听证,应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方式提出申请。逾期未提出,视为你司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陵水黎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
2019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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