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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藏大学园区恶意欺诈暴力催收山东济南警方破获“套路贷”涉恶犯罪团伙案,逮捕8人上网追逃1人

法制时报 2018-07-30 23:03

受害人出示“套路贷”合同近日,山东济南市公安局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长清公安分局近期破获的全市首起“套路贷”涉恶犯罪团伙案。该团伙涉嫌诈骗、敲诈勒索、强迫交易、非法拘禁犯罪,目前逮捕8人,取保候审10人,上网追逃1人。

警方表示,“套路贷”系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通过多种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特定违法犯罪形式,其与高利贷有着本质区别,借款本金和利息都不受法律保护。司法实践中,根据案件具体事实,多以诈骗、强迫交易、敲诈勒索、抢劫、虚假诉讼等罪名侦查、起诉、审判。

低利息、无抵押、秒到账……看似简单的贷款条件,背后却是满满的套路:签阴阳合同、伪造银行流水、平账三步走,就能让借款人的债务滚雪球式翻几十倍,借几千元甚至被叠加到上百万元。

在校大学生中招“套路贷”

2018年1月以来,长清公安分局接到多起大学生因借贷被讨债引发的警情和举报,数名大学生受到放贷公司的催收侵害,有的大学生甚至不敢返校上学。经调查,警方判断,这是一个专门针对在校大学生,以借贷为名,软硬兼施、牟取高额利益、非法占有、有组织的不法团伙,该团伙隐藏在大学园区,高利放贷、恶意欺诈、暴力催收,不择手段攫取利益,危害严重。

张某是山东一高校的大学生,看到贷款广告后,从一家放贷公司借了9000元。当他剩余3000元左右欠款未还时,因丢失银行卡导致还款逾期。没过几天,贷款公司表示,因为逾期,张某的欠款已从3000元“滚”到7000元,多出的4000元是借款合同里规定的。

长清公安分局刑警大队副大队长田明介绍,经调查,于某、齐某、刘某等人假借“齐鲁私贷”“齐鲁投资”小额贷款公司名义,通过网贷、微贷、中介等途径招揽大学生借款,张某是其中的受害人之一。

“套路贷”最大的特点是,犯罪嫌疑人与受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阴阳合同。譬如借10万元,得签10万元的借款合同,但到手只有7万元,扣掉3万元相关费用。

上述案件中的张某不能还款时,借贷公司的工作人员刘某便将张某带到长清,在第二家名为“齐鲁私贷”的公司,借得高利贷1.5万元,其中7402元用于偿还上家借款,剩余7598元被刘某以各种费用的名义扣留,另外每10天还息1500元,先息后本,直到还借本金1.5万元。

张某在还了3000元之后因没有继续还款,又被嫌疑人刘某胁迫从第三家、第四家公司借款。其间,因张某还不上第三家的本金,遭到第三家人员的催收殴打。

有的受害人还款日期临近时,“套路贷”公司以电话故障、系统维护等为名“玩消失”,让借款人无法按期还款。一过还款日期,“放贷公司”就主动联系受害人要求还款,以违约的名义收取高额违约费用。

“套路贷”犯罪与高利贷不同

那么,什么是套路贷犯罪?济南市公安局法制支队一大队大队长艾峰训介绍,其系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通过“虚增债务”“制造资金走账流水”“肆意认定违约”“转单平账”“虚假诉讼”等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特定违法犯罪形式。

“套路贷及套路贷犯罪不是法律术语。司法实践中,与套路贷相关的犯罪统称为套路贷犯罪。”艾峰训说。

“在法律上,套路贷不同于高利贷。”艾峰训介绍,套路贷在本质上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借款本金和利息都不受法律保护,而高利贷体现了双方意思自治,借款行为本身及一定幅度内的利息受法律保护。

据介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即高利贷本金及利率范围内的利息受法律保护,超过利率范围的高额利息部分则不受法律保护。

需签阴阳合同的借款别去碰

针对“套路贷”案件特点,田明认为,要重点打击、快侦快破案值巨大、损失严重、影响恶劣的“套路贷”案件;加强与检、法协作,研究打击以“套路贷”形式实施的寻衅滋事、非法拘禁、虚假诉讼等恶势力团伙的法律适用,依法从严惩处;加强与工商、税务等部门信息互通,开展联合执法,形成整治合力;加强与金融监管部门沟通,探索建立行业数据库和黑名单,铲除“套路贷”犯罪滋生土壤。

对于借款人,山东达洋律师事务所主任、山东省律师协会副会长孙瑞玺提醒,要选择正规的贷款机构直接借款,避免与各种的资本掮客、项目掮客接触或通过他们向金融机构借款;拒绝在没有填写内容的空白合同或借款金额虚高的阴阳合同上签字,避免形成并非自身真实意思表示的“法律事实”的出现。(法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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