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无证醉驾轿车 被判处拘役一个月
□记者刘柯娜通讯员毛雨佳蔡莉
本报讯24岁的海口男子邓某酒后无证驾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近日,海口龙华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案,以危险驾驶罪判处邓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今年4月9日20时30分许,邓某与朋友郑某等人在海口琼山区某饭店吃饭,其间邓某喝了半杯白酒和二罐啤酒。吃完饭后,邓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轿车载着郑某等人前往海口龙昆北路某酒吧喝酒。邓某在酒吧里又喝了约三杯啤酒。次日零时许,邓某驾驶轿车送郑某回家,当车辆行驶至龙昆北路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执勤民警发现邓某有酒后驾驶嫌疑,遂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95mg/100mg。随后,执勤民警依法将邓某带至医院,对其体内酒精含量进行抽血检测。经检验,证实邓某血样中含有酒精,浓度为119mg/100mg,属于醉酒驾驶。经交通警察支队查询,邓某未获取机动车驾驶资格。
龙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邓某无视国家法律,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而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邓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依法从重处罚。龙华区法院根据被告人邓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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