寄宿生溜出学校游泳溺亡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被判担责7成赔44万
私自离校游泳发生意外
事发时,小黎尚未满14岁,是江南区某寄宿制学校7年级学生。2017年6月24日是周末,当晚,小黎和同学何某偷偷溜出学校,去韦某某家玩。次日上午11时许,又有同学到韦某某家玩。4人一起在树下打牌时,看到有人摘炒田螺的调料,小黎就提议,去附近的河里捞田螺。6月25日中午,4人来到河边后,因天气炎热,先后下河游泳。小黎等3名同学不太熟水性,在浅水区游玩,其间,小黎在水里还玩起了假装溺水。不一会儿,有人看到小黎貌似真的溺水,双手在水面摇摆,便赶紧下水营救,但未能找到小黎。岸边市民遂报警。后小黎被打捞上岸,可惜生命已无法挽回。
虽然事发时间在周末,但小黎的父母认为,儿子私自离校发生意外,涉事学校难辞其咎,但该学校表示校方已尽责,因为当年6月24日晚发现小黎不在学校后,该校已经通知了其父母。
双方协商不下,小黎的父母将某学校告上南宁市江南区法院,后又追加某林场和某花卉产业公司为被告。
小黎的父母认为,事发前,小黎一直在涉事学校就读,该校实行全封闭、寄宿制管理模式,学生离开学校必须由家长前来签字方能出校。事发当天,家长并未接小黎回家,由于某学校管理上的疏忽,小黎离开学校前往某花卉产业园游泳而不幸溺水身亡。某花卉产业园的管理者和经营者是某林场,小黎的父母认为,该学校管理上的疏忽与某林场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导致小黎溺亡。对此,3被告应该承担八成责任,赔偿他们50余万元。
学校坚称无责任,理由是事发时间和地点均不在学校内,小黎事发前一天离开学校时,学校已经履行通知义务,尽到了管理职责。
某林场和某花卉产业公司辩解称,事发地点并不属于两家公司的范围,所以,也没有安全保障义务,不应担责。
法院判学校担责7赔44万
江南区法院认为,涉事学校作为一所全封闭、寄宿制学校,对其学生负有较非全封闭、寄宿制学校更高的教育、管理义务。周末时间,学校对留校学生负有较非周末更高的管理和注意义务。小黎作为该学校的学生,在家长未来校接人的情况下,能够顺利自行离开学校,足见该学校在相关教育上存在不足,在日常管理上存在缺失。该学校在发现小黎不在校后虽已通知家长,但并不能因此而免除其全部责任。由此,该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应对小黎的死亡承担70%的责任。
法院还认为,事故发生时小黎年近14周岁,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小黎的父母,也应做好日常安全教育和引导,切实履行监护职责。小黎本人已具有相应的辨识和判断能力,对于擅自离校的不当和在河道中游泳的危险,应具备基本的认知。据此,应减轻侵权人30%的赔偿责任。此外,事发地点河段不在某花卉产业公司的用地范围内,某花卉产业公司及某林场对此均无责任。
法院经厘定,认定小黎溺亡的损失近63万元,扣除涉事学校已赔偿的1万元丧葬费,一审法院判定,该学校仍需赔偿小黎父母43万余元。(南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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