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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一男孩私上小区天台玩耍从烟囱口坠下摔伤,家长起诉物业索赔法院判物业无过失无需赔偿

法制时报 2018-10-08 07:32

贵阳一男孩和同伴,偷偷跑到一小区高楼的天台玩耍,不料,从33楼天台烟道掉入22层摔伤。男孩的家长认为物业管理不善,要求赔偿,双方闹上了法庭。近日,贵阳市云岩区法院审理了此案。

偷上天台玩耍,意外摔伤

贵阳的小海,今年14岁。2016年6月的一天傍晚,小海与小伙伴跑到贵阳某小区B10栋33楼天台玩耍。就在小海和朋友们玩得高兴时,突然,“砰”的一声,小海从楼顶烟囱口坠入烟道内,下坠60米左右,并卡在了22层附近。事故发生后,小海的伙伴向附近派出所报了警。派出所民警通知消防官兵,由消防人员采取索降方式将小海救出,并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小海右胫骨、下颌骨、腰椎等多处骨折。小海住院治疗共计21天,花费5.6万余元。

2017年1月,经鉴定,小海为十级伤残,休息期120日至180日,护理期30日至90日,营养期60日至90日。

谁之责?双方各执一词

事后,小海的家人找到该小区的物业公司要求赔偿。

小海家人认为,该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管理者,应对小区的安全、财产等进行综合性服务。大家都知道天台是很危险的地方,但该小区的物业却未对天台上锁,由于该物业公司管理不到位,忽视安全,才导致小海等未成年人在爬上高层楼房玩耍时,酿成事故。

小海的受伤与物业公司管理不当有直接关系,应由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物业公司认为,对于小海的意外受伤,物业公司没有过错。小海和他的小伙伴是通过消防通道偷偷跑到楼顶的,而该通道是逃生通道,不能关闭。

物业公司对房屋及设施进行了定时的巡查,已履行安全保障义务。

因双方协商无果,于是小海的家人便将物业公司告上了法庭。

法院判决:

物业无过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云岩区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事故发生地点是楼顶天台,该天台系全体业主所有的公共部分,不属于对社会大众提供服务的公共场所,因此,本案不属于违反公共场所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纠纷,应以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予以处理。

公民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当公民的人身权利遭受他人损害时,有权要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物业公司作为为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的主体,若存在明显的过失,则应对当事人所受损失进行赔偿。

根据提供的现场照片可见,物业公司在现场均标注有警示语,因此,其已经履行了安全警示义务。小海虽为未成年人,但应具有理解标语含义的相应能力;

小海及其家人并非小区业主,但该小区并非全封闭小区,被告物业管理的权限,难以阻止小海进入;

高层楼顶平台属于消防平台,承担着消防职能,虽然并无强制性规定要求开启,但将之上锁以阻止未成年人上天台并非妥善处理的行为;楼顶天台烟囱口本身高度较高且加盖有封盖,若非小海故意攀爬,难以发生坠落;

从小海摔伤地点的特殊环境来看,不具备专业能力的物业公司是无法进行救援的,物业公司采取了积极组织居民停止用火等措施,使得小海的救治相对及时,因此,物业公司并无导致损失的过错。综上,法院认为物业公司并无能够导致小海受损的直接故意,驳回了小海家人的诉讼请求。(本文案中人名系化名)(贵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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