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妹妹前男友酒后行凶 哥哥还击重伤“入侵者”被判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结合案情免予刑事处罚

法制时报 2018-10-09 07:33

这是一起发生在云南省保山市腾冲中和镇的刑事案件,张和(化名)因被张三(化名)认为是拆散了自己和女友恋爱关系的“恶人”,张三在酒后闯入张和住宅将其打伤,张和在还击过程中又用木棍将张三打成重伤。近日,腾冲市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张和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一次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三各项经济损失19450元。

妹妹前男友打上门

2017年1月14日深夜,张三等人在朋友家打牌喝酒,打牌过程中,喝醉了的张三突然叫朋友用他的手机打电话给张和的妹妹张小花(化名),即张三的前女友。电话打通后,朋友说“张三叫我打电话给你”。张小花说:“我不认识你,你打电话给我干什么?”之后张小花把电话挂了,给张三发了一条短信,大致意思是以后不要再骚扰她。

张三猜想张小花此时可能会在她哥哥张和家,就往张和家走去。他来到张和家大门口时,看到门关着,就用力拍门并不停叫喊。

张三踢门过程中,张和说:“我俩没什么矛盾,你晚上来踢我家门是什么意思。”张三骂骂咧咧地说:“我和你妹子的事情就是因为你不同意才这样的。”随后两人争吵起来,张三冲动之下将张和家大门右侧踢烂进入张和家,然后用门板将张和的摩托车头盔砸烂,并打了张和左眼两拳,导致张和左眼睑软组织挫伤。

张和盛怒之下操起一根长木棍打向张三头部,张三头部出血,他向张和挑衅道:“有种你再打我。”张和将张三打倒在地。

邻居报警后,中和派出所民警赶到了现场。经鉴定,张三的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二级。

检方认为应追究被告人刑责

腾冲市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张和在遭到不法侵害采取防卫措施时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被害人张三重伤二级,其行为触犯《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系自首,同时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检察机关于2018年1月22日向法院提起公诉后,在诉讼过程中,张三也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张三诉称:由于被告人张和的伤害行为,致使自己产生较大经济损失,为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人张和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268210.46元。

张三住院治疗11天,伤情主要为硬膜外血肿,他在腾冲市人民医院做了左侧颞顶部硬膜外血肿清除术,颅内安置了9颗钛钉,此钛钉需长期留置。

腾冲市法院审理了此案。

法庭上,被告人张和未提出辩解意见,其辩护人为其辩护: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防卫情节;被告人愿意承担合理、正当的赔偿责任,目前已预交至法院1.5万元,但被害人要求过高,不接受其赔偿诉请;被害人具有重大过错,应减轻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及民事责任;被告人系初犯、偶犯;被害人非法侵入被告人张和的住宅,公安机关应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害人提出的赔偿请求应提交证据支持,被告人目前已经垫付医疗费5000元。建议对被告人张和免予刑事处罚。

法院判决被告人防卫过当

腾冲市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害人张三酒后擅自闯入被告人张和住宅,对被告人的财物进行毁坏,并实施了用拳头殴打被告人的不法侵害行为,被告人张和在退避过程中使用木棍将被害人张三打成重伤,被告人张和的行为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构成故意伤害罪。

案发后,被告人张和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对被告人可以减轻处罚;在此案中,被告人张和的行为系防卫过当,结合此案的案情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张和的辩护人提出公安机关应追究被害人张三非法侵入被告人张和住宅的刑事责任,法院认为不属于此案应处理的法律关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三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7785.16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三提出要求被告人张和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但计算标准偏高,对其计算标准不予支持。此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三酒后在深夜侵入被告人张和住宅,先挑起事端,对案件发生具有过错,应承担部分民事责任,结合本案实际,被害人张三的经济损失应由被告人张和承担70%的责任即19450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三自行承担30%的责任。

最终,腾冲市法院作出前述判决。(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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