弹弓射碎车窗盗窃财物山西一男子犯盗窃罪获刑1年
山西省忻州市原平市一男子用弹弓将他人的轿车车窗玻璃打碎,盗窃他人财物。近日,忻州市中院依法审结该案,被告人游某犯盗窃罪受到法律严惩。
2017年9月26日凌晨4时,游某在原平市某路口附近,使用弹弓将被害人王某停放在路边的一辆轿车副驾驶玻璃打碎,从车内盗走一台单反相机。后游某通过网络联系买家将该相机以4000元出售。经原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相机价值为9653元。
原平市法院一审审理认为:被告人游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弹弓将他人车窗玻璃打碎,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游某采用破坏手段进行盗窃,可从重处罚,但被告人游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失应当责令退赔。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游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2000元;责令被告人游某退赔被害人王某9653元。
判后,原审被告人游某不服,以原判量刑偏重为由向忻州市中院提出上诉。
忻州市中院二审审理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游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上诉人游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当庭认罪,酌情从轻处罚。原审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2000元,已是对其各项量刑情节的综合考虑,故其认为量刑偏重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山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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