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禁止霸座惩戒措施不可少
10月9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发布公告,《广东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下称《条例》)已获省人大常委会通过,自12月1日起施行。其中明确,旅客应当按照车票载明的座位乘车,不得强占他人座位。
霸座既是一个道德问题,也是一个法律问题。现行法律法规对霸座规定仍然比较模糊。而广东省率先在全国从立法层面明确禁止霸座,有望收到更明显的效果。
虽说现行多部法律法规可用来约束霸座行为,比如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扰乱火车等公共交通工具秩序的行为,可以拘留并罚款。侵权责任法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另外,霸座行为也符合《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
虽然有关方面可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惩罚霸座者,但要看到,这些法规并没有明确禁止霸座,而模糊的法律规定对某些人起不到指引、教育等作用,甚至不排除霸座者强词夺理地狡辩:法律并没有明确禁止霸座,“法无禁止即可为”,那么法律的社会效果就会打折扣。
而广东上述《条例》明确,旅客应当按照车票载明的座位乘车,不得强占他人座位。也就是说,条例非常直白地表明禁止霸座,无论乘客文化程度高低,都能理解霸座是一种法律禁止的行为。法律的指向性更明确、更精准。如此一来,就能起到预防霸座的作用。
《条例》还明确了相关机制和罚则,即铁路公安机关和地方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铁路治安管理信息,互通共享和预警防范、执勤联动、应急处置等机制,依法制止、查处违反铁路治安管理的行为。对霸座等行为,有关部门和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依法对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
笔者以为,虽然社会变化很快,法律的滞后性往往不可避免,但如果立法者考虑问题全面,高度关注相关领域的新变化,还是能减少或者避免法律滞后性的。可见,立法是一项考验智慧的工作。
需要指出的是,对于霸座行为不能止于事后惩罚,尽管列入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或者拘留、罚款有一定警示教育作用,但事前、事中的措施不可缺少。比如,在购票、订票环节应当重点提醒乘客霸座行为违法;在事中,必要时也可以对霸座者采取强制措施等。(法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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