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四次在同一超市行窃 连避孕套口香糖都不放过涉案财物价值2951元;法院:构成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
□记者刘柯娜
本报讯今年3月3日凌晨3时许,在三亚市吉阳区某小区旁的乐佳星超市,男子宋某某利用外套掩护,两次进店内盗窃若干避孕套和口香糖,随后骑电动车将盗窃物品存放于三亚市吉阳区同心路宿舍住处内。两天后,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同一掩护方式,宋某某再次在该超市内偷盗了若干避孕套和口香糖。没过多久,宋某某又在该超市盗窃了若干瓜子、凤爪、香烟、口香糖等物品。经鉴定,涉案财物价值为2951元。
三亚市城郊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951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宋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宋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一审刑事判决的第一项:被告人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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