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房产婚后被拆迁,补偿款不属夫妻共同财产?
海口贺女士问:我和梁先生于2014年5月结婚。婚前,他有一处个人所有的房产。婚后次年,该房产被政府拆迁,获得拆迁补偿款90万元。半年前,我生了一场大病,需要丈夫的细心照料,可他对我不管不问。我还发现他和其他女性的暧昧短信记录,由此导致我们夫妻感情破裂。我提出离婚。在协议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我要求梁先生把拆迁房补偿款90万元拿出来一起分割。他认为被拆迁房屋属于其个人婚前财产,拆迁补偿款是他婚前个人房产的自然演变和转化,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拒绝分割。请问,梁先生的理由能够成立吗?
答复:梁先生的说法不完全对。配偶作为家庭成员,是拆迁补偿过程中需要考量的一个重要因素。如果仅仅因为被拆迁房屋是一方的婚前财产就完全忽略另一方的权益,显然有违公平原则。《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7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由此可见,房屋拆迁补偿款不仅是对房屋本身价值的补偿,还包括对其他家庭成员的相关补偿,如困难补助、搬迁补助、临时安置费、因家庭成员配合拆迁而给予的奖励等。这些方面的补偿款,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配偶方应享有一定的份额。因此,你有权就房屋本身价值补偿款以外的拆迁款要求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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