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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真实货物交易 买发票抵税近28万广西一企业法定代表人获刑

法制时报 2018-10-30 07:19

广西一家公司为少缴税款,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违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增值税发票税额达27万余元,并用于抵税。近日,广西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违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

2012年6月12日,姚某成立了广西盛发电子有限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公司主要经营电脑、打印机、办公设备及耗材等产品的销售和维护。2015年12月,姚某为少缴税款,通过一名自称“李浩”的客户,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向其支付发票金额7%~8%的手续费,从广州市专文贸易有限公司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17份,发票金额达164.54万元,税额27.97万元,税价合计192.51万元,然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了税款27.97万元。

为躲避税务机关检查,姚某制作了虚假的购销合同、订金收据、货物入库单,虚构货物购进的假象。然而,姚某的违法行为依然被税务部门发现。2016年11月3日,姚某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向百色市右江区国家税务局补缴税款、滞纳金共计32.33万元。

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尽管补缴了税款,但姚某仍难逃法网。补缴税款后,当地公安部门立案侦查。检察机关认为,姚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法院依法惩处。被告人姚某辩称,其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补缴了税款和滞纳金,没有给国家造成税收流失,且公安机关通知其到案接受讯问时即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应当减轻处罚。其辩护人还认为,被告人姚某的行为是实行终了的犯罪中止,建议免予刑事处罚。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姚某的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尽管姚某有自首情节,但却是在国家税收流失结果已经发生的情况下,被税务机关发觉才被迫补缴税款和滞纳金,并非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是犯罪既遂。最终,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判处姚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南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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