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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银行卡被异地盗刷11笔4万余元银行被判担责7成

法制时报 2018-11-01 08:03

身在湖南长沙的宋先生银行卡被人在深圳盗刷了4万余元,他将某银行长沙天河支行诉至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近日,该院通报了案情。

2017年12月2日23时57分,宋先生的手机收到一则短信通知。误以为是微信群聊消息,宋先生睡了过去。次日零时30分左右,宋先生打开手机短信一看,——他的银行卡被人在深圳跨行取款11笔,共4万余元,还产生252元手续费。他立即致电银行挂失,并报警。

此后,宋先生多次到银行“讨说法”。协商无果后,他一纸诉状将银行告上法庭。庭审中,原告宋先生称,该卡是自己的工资卡,一直带在身上,从未绑定过微信、支付宝等,也未向他人泄露过银行卡密码。从案发至去派出所接受调查这段时间,自己一直待在长沙。涉案交易的银行卡是伪卡,银行应承担赔偿责任。他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存款本金及手续费40252元,以及相关利息。被告的委托代理人称,银行已通过短信通知原告,且银行卡挂失后,银行尽到了保护职责。异地取现是常见业务,不能认定是盗刷,原告未能妥善保管密码,应对其自身行为负责。

开福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宋先生与被告某银行长沙天河支行成立储蓄合同关系。被告作为发卡行,具有安全保障及谨慎审查银行卡的义务。被告客服电话短信通知及涉案银行卡的交易明细显示,涉案取款交易发生在深圳,交易时间为零时左右。而原告持卡至被告处确认涉案的真实银行卡及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的时间是在当日早晨8时至10时,从证据来看,足以认定涉案交易具有伪卡交易的重大嫌疑。因被告未能取证证明涉案交易为真卡交易,故对原告主张涉案交易系伪卡盗刷的事实,法院予以采信。

本案交易有11笔,时间跨度近1个小时,且每笔交易后,被告均通过客服电话以短信的方式通知了原告,而原告误认为是微信信息,未能及时处理,导致损失扩大。故原告应承担一定责任。法院酌情确定由被告承担70%的责任,原告自负30%的责任。该院判决,被告某银行长沙天河支行向原告宋先生支付存款本金28176元及利息;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被告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近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长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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