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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发泄不满破坏监控探头 云南2男子犯寻衅滋事罪获刑

法制时报 2018-11-13 07:37

因为摩托车在云南省临沧市耿马县城被盗,调取监控视频却看不到被盗经过,男子沙某就和县城里的监控设备“结”下了仇,他竟然约朋友沙某某一同破坏监控设备,最终双双落入法网。近日,耿马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沙某是临沧市临翔区人,他和老乡沙某某都在耿马县打工。沙某的摩托车被盗后,因到耿马县公安局查看被盗现场的监控视频未果,为了发泄不满情绪,两人相约破坏耿马县平安城市监控设备。

2018年1月15日3时58分,沙某和沙某某喝酒后行至耿马县青年路供销社门口,沙某在现场捡得一块石头砸向监控设备,沙某某则爬到监控杆上对监控设备进行破坏。4时许,两人行至青年路人行道时,在现场捡得一个已损坏的凳子对监控设备进行打砸。过了20多分钟,沙某、沙某某行至东大街人行道,沙某在现场捡得一根木棒击打监控设备,沙某某爬到监控杆上对监控设备进行破坏。

两人损坏的监控设备属云南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有。沙某、沙某某的破坏行为造成3处监控设备不同程度损坏。经认定,两人损坏的监控设备价值2.12万元。1月15日16时,云南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职工向耿马县公安局报案。次日,沙某、沙某某被抓获归案,两人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耿马县公安局刑事拘留。而后,检察机关对沙某、沙某某提起公诉。

耿马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沙某、沙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为发泄情绪,任意损毁城市监控设备,情节严重,两名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沙某、沙某某犯寻衅滋事罪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适用法律的公诉意见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该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沙某、沙某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作用、地位相当,不宜划分主、从犯。被告人沙某、沙某某被抓获后直至庭审中都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经耿马县人民法院主持调解,被告人沙某、沙某某向云南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赔偿,并得到谅解。耿马县人民法院对该起寻衅滋事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沙某、沙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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