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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昏恋遭“悔婚”索要定婚金被拒 法院:双方签订的“夫妻协议”无效,女方返还定婚金

法制时报 2018-11-27 08:22

随着老龄化社会的到来,考虑到晚年生活更需要另一半的照顾与陪伴,越来越多单身老人开始接受黄昏恋。然而,由于涉及财产、子女和世俗观念等因素,许多黄昏恋容易产生感情与财产上的纠葛。近日,新疆建设兵团第六师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这样的纠纷案件。

李某是一名农场退休职工,现年78岁(已离婚)。曾某43岁(已离婚),从事婚姻介绍事宜。两人在曾某的婚姻介绍所相识恋爱。

2017年12月12日,经李某之子在场同意,李某与曾某签订了一份“夫妻协议”,约定李某的工资卡交由曾某管理,共同开支;男女双方登记结婚,李某现有住房在李某百年归寿后,归曾某免费居住直至其百年归寿。

当日,李某将其退休工资卡及存款5万元现金交付曾某,曾某收取后立下字据,字据上写明:若女方反悔,需将定婚金5万元退回李某。

随后,李某、曾某同居生活。2018年7月,李某认为曾某对其不关心、不照顾,便将工资卡挂失(收回),工资卡中的3500元已由曾某支取。李某要求与曾某到婚姻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曾某未同意。李某要求曾某退还5万元定婚金,遭到曾某拒绝。无奈之下,李某诉至法院。

法院在查明以上事实后认为,合法夫妻,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登记领取结婚证,夫妻关系才能确定。

本案中原、被告未依法登记取得结婚证,不属于夫妻关系,双方于2017年12月12日签订的“夫妻协议”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该协议对原、被告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由于原告年事已高,且患有疾病,被告收取原告养老积蓄5万元,将给原告造成生活、就医等方面的实际困难。法院遂依法判决李某与曾某签订的“夫妻协议”无效,曾某返还李某5万元。

本案主审法官提醒:恋爱中赠与财物要理智,双方确定婚约后,应及时办理结婚登记,从法律上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别是老人若选择再婚,婚前要做好双方婚后生活、财产等方面的约定或协议,进行婚前财产公证,并履行合法婚姻登记手续,减少和杜绝以后的隐患和纷争。(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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