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人均犯三宗罪受贿超1.7亿 湖南高速两巨贪二审由死刑改判无期
此前一审中罕见的“贪腐案中一案两人同获死刑”的判决结果,在二审得以逆转:2018年12月12日,湖南高院二审对彭曙、胡浩龙从一审的死刑判决,改判无期徒刑。二审对两人受贿金额的认定与一审差异不大,均认定两人受贿金额超1.7亿元,均触犯受贿、贪污、泄露内幕信息三宗罪。
单笔受贿9236万元
湖南高院二审查明,湖南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总公司是与湖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一套班子、两块牌子、合署办公”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归口湖南省交通厅管理。2002年1月至2010年12月,上诉人彭曙、胡浩龙分别利用担任湖南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总公司成立的全资国企湖南高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广房)、湖南省高速公路广告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广投)、湖南省高广投资有限公司、醴茶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负责人的职务便利,非法单独、共同或者伙同上诉人彭江林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其中,彭曙为主13次收受1.74亿余元,单独2次收受504万元,共计受贿1.79亿余元,个人实得8564万元;胡浩龙为主12次收受1.69亿余元,参与1次收受500万元,单独1次收受30万元、港币10万元,共计1.74亿余元、港币10万元,个人实得8090万元、港币10万元。彭江林参与4次共计收受3483万余元,个人分得1238万元,实际占有1621万余元。
记者注意到,二审法院与一审法院认定的彭、胡受贿金额(分别为1.88亿元、1.70亿元)相比,金额上相差并不很大,其中,二审对两人索贿600万元没有认定。原一审认定彭曙、胡浩龙两人单笔受贿金额最大的为9736万元,二审认定为9236万元。
2016年11月2日,湖南高院二审开庭时,对于“单笔受贿近亿元”的指控是否构成受贿,曾是庭审的辩论焦点。
二审法院查明,信远智邦集团由信远和智邦两家公司出资成立,拥有长沙苗圃702亩土地的开发使用权。2007年6月3日,高广投、高广房以4.2亿购买了信远智邦集团。同年11月26日,智邦公司订立合同,以原价1.68亿回购40%股份,但后来仅支付1500万定金,余款由智邦公司根据项目拆迁进度承付。2009年,湖南省高管局又以3.97亿收购智邦公司此前回购的股份,并免除智邦公司所欠股权款等应付利息。至此,智邦公司通过股权转让获利2.2亿余元。智邦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平为感谢彭曙、胡浩龙,将利润的一半约1亿元作为好处费送给两人。2009年3、4月间,彭、胡两人以成立湖南省潍邦实业有限公司为由,以出资入股的名义,从陈平的智邦集团拿走4900万元。随后又以借款名义,向陈平要3800万元,为掩盖受贿事实,还支付了63万元利息。
在觉得仍不够“安全、隐秘”的情况下,上述全部资金又原路返回,改由陈平的美世界房地产公司,以1.33亿元收购了彭曙、胡浩龙控制的尚达公司所持双湾国际项目30%股权。而尚达公司在2007年8月仅以3000万元获得美世界投资公司30%的股份。
二审法院认定,彭、胡控制的公司和陈平的公司间随后又经过了多次往来,经反复走账以及财务处理,最终彭、胡二人实际收取智邦集团好处费9236万元。
二审还查明,彭曙、胡浩龙在高广房公司参股龙阳公司修建龙阳公路的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伙同龙阳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晖侵占高广房公司股份,非法侵占公共财物3500万元,犯贪污罪。
此外,法院还查明,2009年高广投公司收购重组北京赛迪传媒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时,彭、胡两人单独或共同向多人泄露内幕信息,使李灵芝、魏原、黄志军等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间内买卖赛迪传媒股票271万余股,交易成功额累计2527万余元,产生非法账面收益380万余元,彭曙构成泄露内幕信息罪,胡浩龙构成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有坦白、自首、重大立功
2016年11月,彭曙、胡浩龙及同案彭江林、张晖4人贪腐案二审开庭审理。
记者梳理二审判决书,发现二审法院对于彭曙、胡浩龙两人及其辩护人的大部分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予以驳回,但对其中3点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予以认定:
一、彭曙、胡浩龙在总额超1.7亿元的受贿中,没有索贿600万元,并主动供认收受王祈生、张友生、覃赤兵、甘立勤、彭江林等人钱物的事实,构成坦白。
二、在彭曙、胡浩龙与张晖共同贪污3500万元的事实中,二审法院认为该贪污事实系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认定彭曙对该犯罪构成自首。
三、彭曙到案后检举、揭发了湖南省交通厅原副厅长邹和平,湖南省交通厅原党组成员、省高管局原局长冯伟林,湖南高速和顺物资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醴茶公司原党委书记、经理曾伟受贿、贪污的事实,二审经查证属实,认定构成重大立功。
二审将两人由死刑改无期
自2010年9月27日彭曙、胡浩龙两人被刑拘,该起贪腐窝案已在司法流程中走过8个年头。期间,刑法进行了修改,相关司法解释及量刑政策陆续出台。
2015年1月9日,湖南娄底中院在一审判词中称,彭曙、胡浩龙两人“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极坏”,两人虽如实供述了受贿犯罪事实,但不能对受贿犯罪从轻处罚,对两人的受贿犯罪应当判处死刑。
同一起贪腐案件判处两名同案犯死刑,在司法史上实属罕见,并引发广泛关注。一审判决后,彭、胡及同案的彭江林、张晖均不服上诉。在一审判决1年9个月后,2016年11月2日,该案二审开庭。
再两年后,2018年12月12日,湖南高院维持了娄底中院对彭曙、胡浩龙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判决和两人贪污罪、受贿罪的定罪部分以及对赃款处理部分的判决;改判两人受贿罪量刑,由死刑改判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改判两人的贪污罪,彭曙为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300万元,胡浩龙为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400万元。对两人合并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湖南高院认为,对于彭曙、胡浩龙贪污罪的量刑,“考虑到二审时立法机关对贪污罪的刑罚进行了修改,且彭曙具有自首情节,胡浩龙系坦白”,遂二审判决予以调整。
判决书显示,审理过程中,该案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
记者注意到,《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简称《刑九》)于2015年11月1日实施,贪污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不再唯“数额论”,而是“数额”与“情节”并重,即表述为“数额较大或有较重情节;数额巨大或有严重情节;数额特别巨大或有特别严重情节;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
2016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贪污、受贿的数额较大标准为3万元至20万元;数额巨大为20万元至300万元;特别巨大为300万元以上。
湖南高院二审判书显示,湖南高院依据修改后的法律,综合考虑彭曙、胡浩龙的犯罪情节,对其受贿罪、贪污罪的量刑予以调整;对其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予以维持。
记者注意到,湖南高院对彭曙、胡浩龙的犯罪表述为,“犯罪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二人共同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恶劣。”判决书全文没有“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等表述。(澎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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