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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演陈凯歌侵犯名誉权拒不道歉 法院登报披露细节

法制时报 2019-01-09 07:47

因著名导演陈凯歌到期不履行判决,1月8日,北京海淀法院在《法制日报》等媒体刊登公告,公布了陈凯歌侵犯名誉权案件判决书的部分内容。

书中承认没有见过原告

2009年,陈凯歌出版了《我的青春回忆录:陈凯歌自传》(以下简称《自传》),该书“不是电影,不是艺术创作,是作者的早年自传,是回忆录”。《自传》中提及一个女性K及K的丈夫。原告邱路光认为,K的丈夫就是他本人,《自传》相关内容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故提起诉讼。

《自传》中涉及原告邱路光的内容包括:“其人的霸蛮,却有所闻”;“自身是否为人,如何做人,全不重要,本是这类人的可怜处”;“以"谋刺"和其他罪名被开除党籍、军籍、公职,判刑11年,流徒青海”。此外,《自传》中还描写了原告邱路光与“女护士”的接触过程等。

法院认为,关于对K的丈夫即原告邱路光的性格、品行及特定时期的生活状况的描写,被告陈凯歌在书中亦承认对原告邱路光“我始终没有见过”,但被告陈凯歌在书中表述原告邱路光:“其人的霸蛮,却有所闻”“自身是否为人,如何做人,全不重要,本是这类人的可怜处”等,这些描写在书中虽未写明被描述人的真实姓名,但如前所述,从前后相应内容连贯即能得出是指向原告邱路光本人,而针对他人个人性格、品行的描述,被告陈凯歌作为著名导演,应该注意到上述描写是对原告邱路光性格品行的评论,在未见其人又无从说明信息来源的前提下,不能道听途说主观臆断。

对原告邱路光“以"谋刺"和其他罪名被开除党籍、军籍、公职,判刑11年,流徒青海”记述,经对原告邱路光提交的《军队干部复员审批报告表》和原告邱路光个人人事档案进行核实,没有原告邱路光受到上述处罚的相关记载。故对上述书中描述,在被告陈凯歌没有证据证明上述信息来源和事实存在的前提下,被告陈凯歌的上述描写属于造谣、杜撰,侵害了原告邱路光的名誉权。

另外,被告陈凯歌在书中描写的原告邱路光与“女护士”的接触过程等,被告陈凯歌如不能证明上述事实真实发生,或者上述信息已经公开的,或者上述信息虽未公开但其来源真实且经原告邱路光同意可以公开的前提下,这些内容属于原告邱路光的个人隐私,依据法律规定泄露并宣扬他人隐私,给他人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也是侵害名誉权的行为。

陈凯歌被判赔礼道歉

陈凯歌经法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实际放弃了答辩的权利。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被告陈凯歌在媒体向原告邱路光书面赔礼道歉,消除影响,道歉信的具体内容由本院审核。如被告陈凯歌到期不履行,由法院将本判决书主文通过上述媒体发布,相应费用由被告陈凯歌负担。

海淀法院还指出,关于原告邱路光主张的精神损失费一节,将依据被告陈凯歌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给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后果等情况酌定。(北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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