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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时报 2019-02-22 07:56

组织9名中越妇女卖淫

湖南一团伙13人获刑

据湖南法院网站消息,2月19日,双牌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对傅晓华、张玲等13名被告人组织卖淫、协助组织卖淫、容留、介绍卖淫案进行了一审宣判,根据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一审依法判决被告人傅晓华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二十五万元;被告人张玲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其他各被告人分别以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容留、介绍卖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到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不等,并处相应罚金。

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4月至2018年11月19日,被告人傅晓华、张玲在双牌县先后组织多名境内外妇女卖淫,并雇请被告人张某、乐某接送卖淫女到各旅馆卖淫,向被告人李某、林某(另案处理)、蒋某(另案处理)交纳保护费,为其卖淫活动提供保护,形成了组织、运送、保护为一体的组织卖淫、协助组织卖淫的“恶势力”团伙。双牌县悦某客栈、鑫某宾馆、黄某旅馆、泷某旅馆、金某旅馆、双某旅馆、忘某宾馆、君某宾馆的经营者周某、胡某、叶某、欧某、龚某、陈某、吴某、汤某容留、介绍该团伙的卖淫女进行卖淫。13名被告人组织、协助组织、留容、介绍卖淫时间长、范围广、人数多,在双牌县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法院认为,被告人傅晓华为谋取非法利益,先后以招募、纠集等手段,组织9名境内外妇女卖淫,其中越南籍5人;被告人张玲参与组织3名境内外妇女卖淫,其中越南籍2人。被告人张某明知他人组织境内外妇女卖淫,而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情节严重;被告人乐某明知他人组织妇女卖淫,而为其运送人员;被告人李某明知他人组织妇女卖淫,而为其提供保护,被告人张某、乐某、李某的行为已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被告人周某、胡某、叶某、欧某、龚某、陈某、吴某、汤某作为旅馆业的经营者,利用其经营旅馆的条件,分别容留、介绍2-4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新京)

涉台跨境团伙电信诈骗案二审维持原判

42人获刑并处罚金

新华社广州2月20日电(记者毛一竹)记者20日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该院对陈建志等42人涉台跨境团伙电信诈骗案进行二审公开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以诈骗罪分别判处陈建志等42人有期徒刑十四年至二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陈建志等42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出境参加电信诈骗犯罪集团,在境外冒充国家工作人员,通过向不特定的中国大陆民众群发诈骗语音包、拨打电话,利用改号软件、“钓鱼网站”链接及“木马”程序链接等电信技术手段,向被害人虚构其医保卡被盗刷、个人信息被盗用、涉嫌犯罪、资产需要清查等事实,合计骗取人民币1367余万元,已构成诈骗罪。陈建志等人为共同实施诈骗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其中陈建志等7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其他人起次要或辅助作用,是从犯,予以减轻处罚。陈建志等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均表示认罪悔罪,可以从轻处罚。

二审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予以维持。

2018年7月31日,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了被告人陈建志等42人涉台跨境电信诈骗案,以诈骗罪分别判处陈建志等人有期徒刑十四年至二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十八万至一万元不等。上述被告人中有32人为台湾居民。

用铁丝扎伤

20余名儿童

陕西西安一女幼师获刑8个月

2018年6月,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金苗幼儿园22岁女老师兰某为了让孩子睡觉,用文具盒铁丝扎伤20余名儿童的四肢、臀部、腿部。2月19日,西安市灞桥区法院对这起虐待被看护人案一审宣判,兰某获刑8个月。

2018年6月30日晚,约20名幼儿家长在金苗幼儿园门口聚集,反映该园大一班多名幼儿疑似被针扎。经公安浐灞分局立案侦查,去年6月29日中午,犯罪嫌疑人兰某因部分幼儿午休时不睡觉,遂采用铁丝扎的方式对幼儿进行“管教”。因涉嫌虐待被看护人罪,兰某于同年7月2日被刑事拘留。

灞桥区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兰某2018年3月起担任金苗幼儿园大一班配班老师。2018年6月29日13时许,兰某在大一班教室内,使用铁丝尖头将20余名儿童四肢、臂部、腿部等处扎伤。经空军军医大学唐都医院检查诊断,均有针刺伤损伤存在。检察机关以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对兰某提起公诉。

今年1月29日,灞桥法院开庭审理中,兰某多次称只是“吓唬”,没有扎伤孩子。辩护律师也从兰某不是正式老师以及事实和证据等方面提出兰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庭审最后,兰某表达了悔意,向家长们和省吃俭用供自己读书的父母道歉。

法院查明,2018年6月29日中午午睡时间,兰某在大一班教室内,使用幼儿文具盒里的铁丝将20余名儿童的四肢、臀部、腿部扎伤。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兰某身为幼儿园配班老师,在管理、看护幼儿过程中,虐待多名幼儿,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虐待被看护人罪。该行为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及案发现场监控视频等证据相印证,故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关于兰某不构成犯罪的意见,法院不予采纳。惟被告人兰某知被害幼儿家长报警,而在现场等待,无拒捕行为,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故判处兰某有期徒刑8个月。(华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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