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工施工时摔伤致残 法院判业主、伤者、装修公司和包工头共担责
装修工人意外坠落摔成重伤
2017年4月,业主李先生与贵阳一家装修公司签订《室内装饰装修施工合同》,将自己位于贵阳某小区的房屋装修业务,整体承包给了这家装修公司,总价18.5万余元。之后,该装修公司将李先生家的装修水电部分,以包工包料形式,承包给了包工头老黄,并签订了《项目经理合同》。随后,老黄找来装修工人小兵和阿贵等几名工人帮忙。大家约定好工钱后,众人开工。谁知,几天后,小兵在施工过程中,将阳台的防护栏拆除后,不慎从该装修房屋5楼的阳台坠落至2楼平台,身受重伤。
事故发生后,小兵被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小兵失血性休克(中度),左股骨、左肱骨、下颌骨、头部等多处骨折,双肺挫伤,牙体缺失。经过4个多月治疗,小兵已基本治愈。期间,装修公司支付了医疗费22万元,小兵自行支付6000余元。
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小兵的损伤为两个10级伤残,尚有部分伤情需等时间恢复后才能评定伤残等级,误工期300天,护理期180天,营养期90天。
涉事三方都“喊冤”
出院后,小兵找到包工头老黄、业主李先生及装修公司协商赔偿事宜,可多次协商却始终没有结果。无奈下,他将业主、包工头及装修公司全告上了法庭。
装修公司辩称:他们与业主李先生签订装修合同后,将李先生家的装修工程承包给了老黄,施工人员均由老黄组织,小兵也是老黄雇佣的。小兵与装修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务合同关系。而且,装修公司与李先生签订的装修合同中,并没有拆除阳台护栏的约定,小兵是按业主李先生的要求拆除的护栏。
业主李先生辩称:他新房的装修是包给了装修公司的,并与装修公司签订了合同。小兵是装修公司雇佣的,出了事,应该由装修公司承担。而且,他从未要求过小兵拆除护栏,是他们自行拆除阳台护栏的,因此,自己没有过错,不应该对此承担赔偿责任。
包工头老黄辩称:小兵是他雇佣的泥水工,但他们只是负责新房的水电施工及辅材提供。业主李先生与自己并未就阳台护栏拆除的事进行过任何沟通。而且,工程开工后的第二天,他就离开施工现场,小兵拆除护栏时他并不在场。直到小兵受伤后,他才知道装修房屋的阳台护栏被拆除了。小兵受伤的现场没有瓷砖,也没有水泥砂浆,没有证据证明是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这个责任不应该由他来负。
审理中,小兵的工友阿贵出庭作证称:他与小兵是一起去做泥水工的,老板是老黄。进场时,老黄对施工内容进行了交代,指示要按业主要求施工,但未明确需拆除阳台护栏。
当天,他与小兵正在施工现场贴瓷砖做防水时,业主李先生告诉他俩,要在阳台安装防护装置,原来的防护栏影响美观,希望将防护栏拆除。他与小兵才一起将防护栏拆下放于客厅。之后,他在客厅打扫卫生时,听到阳台外有异响,才发现小兵已坠落至二楼阳台。
法院判4方共担责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兵系由老黄雇佣提供装修劳务,老黄依法应对小兵遭受的人身损害承担民事责任。
装修公司将装修工程分包给不具有装修资质的老黄,对小兵遭受的人身损害装修公司应与老黄承担连带责任。
装修公司与业主李先生之间的装修合同,并未有拆除阳台护栏的内容,泥水工贴砖、地面找平工艺并不负责拆除护栏。李先生辩称系小兵在装修过程中自行拆除阳台护栏不符合情理,并且证人阿贵亦作证称是按业主要求拆除护栏。
由于业主李先生要求拆除护栏的行为,给装修过程带来安全隐患,与小兵后来从阳台坠落受伤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故李先生也应对小兵所受损害承担相应责任。
小兵在提供劳务过程中,未尽安全注意义务而致自己坠落受伤,是造成损害的原因之一,应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根据本案实际情况,法院酌定由业主、小兵、装修公司与包工头老黄共同分担本案责任。根据责任比例,法院判决,装修公司、老黄共同赔偿小兵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共计10.3万余元;业主李先生赔偿4.1万余元。(本文案中人名系化名)(贵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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