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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出院当天突然死亡 医院存在过错,被判担责25%赔偿7万余元

法制时报 2019-03-21 07:50

贵州安顺一老人骨折后,其家属将他送往安顺一家医院住院治疗。治疗期间老人突然感觉头疼,家属要求医院检查治疗,院方却没有。家属就将老人接回家中,但于当天死亡。为此,老人家人将医院告上法庭。近日,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审理后作出判决,判处医院赔偿老人家属71931.25元。

老人骨折住院出院

2017年5月27日,安顺老人石某因“外伤致左髋骨病痛”到安顺一家医院进行治疗,经该院诊断为:左股骨粗隆间骨折。入院第13天,石某开始感觉头疼,其家属要求检查原因,但院方没有检查治疗。石某家属称,从院方病历临时属单看到:2017年6月8日头痛粉5包,1包/次。由此可以看出院方已知晓石某的不适,但没有采取有效的治疗措施或告诉家属转院治疗。2017年6月16日,石某突发不适,神志不清,面色苍白、对光反应迟钝。其家属将石某接回家中,同日,石某死亡。

石某家属认为,石某的死亡,医院有不可推脱责任。为此,石某的3个儿子及其妻子将该医院告上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701937元(其中:丧葬费26937元、死亡赔偿金600000元、亲属办理丧葬事宜产生的误工费18000元、交通费5000元,精神损失费5000元,鉴定费2000元)。

2017年10月10日,经安顺市西秀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委托,安顺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办对石某病例是否属于医疗事故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本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

因此,该医院的辩护人表示,该起事故经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石某骨折进入医院进行治疗,院方按照规范为石某做牵引和石膏固定治疗,该治疗方式不可能导致石某死亡。由此可以肯定石某的死亡与医院无关。

另外,石某家属诉请的各项损失费用计算过高,死亡赔偿只能按照农业户口计算,但石某家属是按城镇户口计算的。亲属办理的丧葬产生误工费无任何法律依据。交通费只能以票据为准,精神损害抚慰金已含在死亡赔偿金内,由于鉴定结论不属于医疗事故,故不应赔付。

医院有过错被判担责25%

法院审理中,石某家属向法院提交鉴定申请书,申请对医院医疗过错参与度进行鉴定。经鉴定,因无尸体解剖结果、分析石某直接死亡因为脑血管意外可能性大,系自身疾病所致。此外,医院在石某的诊疗活动中存在过错,与石某死亡有间接因果关系,并建议过错参与度为20%-30%。

为此,法院审理后认为,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故根据现有证据及本案实际情况,依法确定医院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比例为25%。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医院应当以287725元(其中死亡赔偿金232640元、丧葬费26937元、处理丧葬事宜误工费3348元、交通费500元、鉴定费43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为基数按25%的比例赔偿石某家属71931.25元。(贵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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