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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护车“急救”原则不应被破坏

法制时报 2019-03-27 10:46

近日,一段“绿心路老人骑车摔倒,路过救护车不施救”的视频在网上传播。视频发布后,引起热议。有网友对“救护车”不施救提出质疑。3月22日,四川乐山市市中区妇幼保健院官方微信发布《关于“救护车不施救”视频的情况说明》回应称,着急送血救人,因随车人员不是医护人员,所以没有及时给予救助,向伤者及其家属表示歉意。

救护车作为实施院前医疗急救的主要工具之一,职业操守的高低关系到急救功能的发挥,与每个人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对“过而不治”的行为给予警惕与质疑,也是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除了对救护车是否坚持职业规范的“合理性质疑”外,还有出于一系列救护车见死不救行径的“非理性怀疑”——受急救车外包和“黑救护”的隐性存在,牟利性行为带来了整个急救行业的混乱。2015年10月21日晚,京沪高速徐州段发生一起车祸,在救援人员施救过程中,一辆救护车闪着警灯警报,从应急车道上快速驶近,民警本以为是来救护伤员的,没想到随车人员称“不关他们的事”。原来这辆救护车是执行完送病人任务后返程,因见道路被堵,居然仗着特殊“身份”,到应急车道走捷径。

但凭此就认定,四川乐山市市中区妇幼保健院的急救车同属“逃避急救”的行为,显然有失偏颇。从急救车所属单位官方微信发布的说明来看,急救车未停车救治受伤老人确属事出有因——因该院一孕妇因凶险型前置胎盘大出血,病情危重需紧急输血,该救护车主要承担着运输急救的紧急任务,而且这种任务受时间限制不能中断或者调整。正在承担任务的特殊性也意味着,此急救车并未配有与特定急救相适应的技术力量,无法适应当前的急救需要。让充当运血任务的工作人员去开展车祸伤害救治,反倒会耽误救急的最佳时机,也会带来不确定性风险。

救死扶伤是医务人员的本分,同时《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指出: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应当按照就近、就急、满足专业需要、兼顾患者意愿的原则,将患者转运至医疗机构救治。但这并不意味着,救护车每经过一个需要急救的地点,就应无条件实施救治。恰恰相反,其应遵循最基本的操作流程与技术规范,如此才能实现科学、规范与有效救治。一方面,由于救护车的出勤执行任务,都有出车、归车的时间和路径要求,以便于接受考核而避免公车滥用,同时也便于指挥中心集中统一调度,防止自行其是下的秩序混乱;另一方面,120在接到求助电话后,即与患者形成了一种预约关系,120必须履行相应义务,否则会造成违约。在执行任务的急救车正在履行预约责任,不应受特殊情况而中止,患者的生命权都具有一致性,厚此薄彼或者先此后彼都不符合公平原则。

从这一点来说,正在开展送血任务的急救车以继续执行完任务作为第一要务,无论从情感上、道义上还是规范上都并无不妥,因为必须以“急救原则”作为合理性的判断标准。如此才能实施理性的监督,防止规范化的急救原则被破坏。(北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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