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泄愤剐花门前轿车 广西一肇事者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处罚金
一辆保时捷小轿车停在李某家门前,挡住了他的车,李某一时激愤用车钥匙剐花了保时捷轿车。事后,虽然李某赔偿了车主2.5万元经济损失,但仍被判处罚金。近日,广西横县人民法院对此故意毁坏财物案件作出一审判决。
去年4月7日晚11时许,横县横州镇的李某开车回家时,发现一辆保时捷汽车停放在家门前,阻碍他将车开进家。为了泄愤,李某用汽车钥匙将这辆保时捷车身多处剐花。经横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这辆保时捷汽车被损毁的合理修复价格为8100元。案发后,李某主动上门致歉,并赔偿被害人李某某2.5万元,李某某对其行为表示谅解。
横县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将李某提起公诉,庭审中,李某对自己故意毁坏财物的行为供认不讳。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据此,法院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被告人李某罚金4000元。(南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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