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罪名改判无罪 严格依法保护产权 聚焦最高法再审改判顾雏军案四大看点
最高人民法院10日公开宣判原审被告人顾雏军等人虚报注册资本,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挪用资金再审一案,撤销了原判对顾雏军的部分罪名量刑,部分原审被告人被宣告无罪。
作为一起始于十多年前的涉产权疑难复杂案件,顾雏军案再审受到社会各界高度关注。法律界人士普遍认为,该案的再审改判释放了产权司法保护的积极信号,对于激发企业家创业创新动力、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意义重大。
看点一顾雏军可申请国家赔偿
顾雏军,是原广东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扬州科龙电器有限公司、顺德格林柯尔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等企业的董事长或法定代表人。
2009年,法院原审判处顾雏军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百八十万元;其他同案被告人也分别被判处不同程度的刑罚。
顾雏军刑满释放后提出申诉,最高法2017年12月作出再审决定,提审该案,并于2018年6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担任该案再审合议庭审判长的最高法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第一巡回法庭庭长裴显鼎表示,经过再审,原审错误裁判得到了纠正,改判顾雏军、张宏只犯挪用资金罪一罪,对顾雏军改判有期徒刑五年,对张宏改判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其他原审被告人均被改判无罪。
记者了解到,本案中被改判无罪的人员均可以申请国家赔偿,因部分罪名被改判无罪导致服刑期限超过改判刑期的顾雏军也可申请国家赔偿。
看点二两项罪名为何被改判?
对于原审判决中的虚报注册资本罪,裴显鼎表示,原审认定顾雏军等人在申请顺德格林柯尔变更登记过程中,使用虚假证明文件以不实货币置换无形资产出资的事实是客观存在的,但综观全案,顾雏军等人的行为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情形。
对于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最高法再审认为,原审认定顾雏军等人在2002年至2004年间将虚增利润编入财会报告后向社会披露的事实存在。但是,根据刑法规定,必须有证据证实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的行为造成了“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危害后果,才能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裴显鼎说:“综上,原审认定科龙电器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的行为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应追究顾雏军等人的刑事责任。”裴显鼎表示,本案再审改判切实坚持了实事求是、依法纠错的基本原则。
看点三挪用资金罪为何被认定?
最高法再审认为,原审认定顾雏军、张宏挪用科龙电器和江西科龙2.9亿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
裴显鼎说,顾雏军作为科龙电器董事长,指使下属违规挪用科龙电器和江西科龙的2.9亿元资金;张宏作为江西科龙董事长兼总裁,接受顾雏军指使,违规将涉案2.9亿元转出使用,符合刑法规定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的情形。
裴显鼎说:“顾雏军等人的挪用资金行为侵害了科龙电器的企业法人产权,损害了广大股民的切身利益,而且严重扰乱了资本市场秩序,对公平有序的营商环境造成了重大不良影响,社会危害性大,应依法予以惩处。”
“人民法院有错必纠、错到哪里纠到哪里,不搞"一风吹"。这样才能既维护法律权威、彰显公平正义,又引导企业家敬畏法律,不踩红线,遵纪守法搞经营,合法合规谋发展。”裴显鼎说。
看点四再审改判意义何在?
从张文中案到顾雏军案,一系列社会高度关注的涉产权案件再审,成为近年来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生动实践。
“从之前的庭审来看,这个判决结果在意料之中。”旁听了顾雏军案再审宣判的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陈卫东认为,再审判决“有改有维”,体现了公正严格的司法原则。此次判决树立了一个标杆,再审案件“部分错部分纠、全部错全部纠”,彰显实事求是的法治精神。
据最高法有关负责人介绍,最高法正在全面梳理现行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中对各类产权存在不平等保护的条款,并及时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同时抓紧起草有关司法解释,坚决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坚决防止将民事案件作为刑事案件处理。
“下一步既要继续纠正刑事领域的涉产权错案,更要进一步加大对民事、行政以及执行领域涉产权错案的甄别纠正力度。”该负责人说。
(据新华社深圳4月10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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