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买到假绿松石饰品 法院判卖家按已付货款“退一赔三”
买的绿松石饰品是假货
如何辨别绿松石的真假?有人看鉴定证书,有人咨询行家,也有人仅听卖家的片面之言。云南的金某就属于后者,在卖家蒙某再三承诺是真货的情况下,金某花5400元购买了一串“绿松石”手钏。没想到,经过鉴定,这串“绿松石”手钏却是假货。气不打一处来的金某找到蒙某,要求“假一赔三”。
蒙某开了一家玉石店,2017年10月,该店到货了一批“绿松石”,蒙某便将此消息告知金某,让其购买,并承诺能出具国检证书,可“假一赔十”“假一赔三”。出于对蒙某的信任,金某向蒙某购买了一串价值5400元的“绿松石”手钏,共有圆珠20粒,并先期支付了货款1400元,剩余4000元暂未支付。
购买后,金某发现其所购“绿松石”与他人买到的不同,于是委托首饰检验中心对手钏中的“绿松石”18颗圆珠进行鉴定,鉴定结论是这些圆珠为仿绿松石饰品。于是,金某找到蒙某交涉退款事宜。
但蒙某认为,金某提供的鉴定证书是假的,仅凭金某提供的鉴定证书并不能认定其出售的“绿松石”是仿制品。于是,蒙某也委托其他检验中心对该串“绿松石”手钏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处理过的碳酸盐质玉”。
尽管如此,蒙某仍不承认自己卖的“绿松石”为假货,不同意退还货款。双方争执多次,并到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进行调解。2018年1月19日,在消保委工作人员见证下,双方对蒙某所出售的“绿松石”进行封存后交由蒙某保管。
经多次调解无果,金某将蒙某起诉到云南个旧市人民法院,认为蒙某出售假冒绿松石,存在欺诈行为,请求法院判决蒙某及其公司立即返还其购买“绿松石”的货款1400元,并赔偿其“绿松石”价款的3倍计1.62万元,其退还购买的“绿松石”手钏。
对此蒙某辩称,其经营古玩多年,货物来源及加工渠道均有保障,故承诺“假一赔十”。绿松石又称瓷松石,是一种磷硅酸盐矿物集合体,其委托的检验中心出具的鉴定结论为该绿松石为碳酸盐质玉(处理)圆珠,并附有相关的摩氏硬度、密度、折射率、红外光谱等量化数据,与绿松石的物理特征完全相符,其出售的“绿松石”系真品。结论中有“处理”字样是因送检时绿松石已被金某佩戴过,汗液、油渍、污渍、盐分、化妆品、茶水、铁锈等均会顺孔隙进入,导致“绿松石”发生色变所致。
蒙某认为,金某提供的鉴定证书是假证,出具证书的鉴定中心无相关鉴定资质,证书上无密度、折射率等量化数据。另外,绿松石是古玩艺术品,属于特殊商品,易发生物理变化,金某在双方达成交易时已经过仔细挑选,出售后“绿松石”经金某人为佩戴后不应退还,请求法院驳回金某的诉讼请求。
卖家按已付货款“退一赔三”
法院指出,该案争议的焦点是被告是否存在销售欺诈及是否应“退一赔三”问题。法院审理后认为,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基于买卖合同的双务性,欺诈的认定既要充分审查销售方的行为,也要实际考察买方在面对卖方的销售行为时是否因此而产生购买冲动。
该案中,蒙某在出售“绿松石”时未能提供合格证书,但承诺其出售的“绿松石”是真品,可以出具国检证书,“假一赔三”,可能对原告的购买行为产生误导。
鉴于原告委托送检的检验中心未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故该中心出具的鉴定结论不可信。法院依法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该“绿松石”的真伪进行司法鉴定,但原告购买的“绿松石”在封存后已交由蒙某进行保管,蒙某表示该饰品现已遗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之规定,法院推定原告主张的“被告出售的"绿松石"圆珠手钏是假冒绿松石”的事实成立,故蒙某在与原告交易的过程中存在以假充真的行为,属于欺诈行为。
法院判决被告应退还原告已付的“绿松石”货款1400元,并按该价格的3倍即4200元赔偿,还需支付原告因该纠纷产生的鉴定费用449元,共计6049元。因涉案“绿松石”手钏在蒙某保管的过程中遗失,故原告不再实际退还。(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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