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奶箱砸公交车司机 北京一乘客殴打司机发生交通事故致人受伤一审获刑3年半
据北京丰台法院官方微信公众号消息,广受社会关注的“乘客用牛奶箱砸公交车司机案”7月15日一审宣判:被告人邓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被告人当庭提出上诉。
案件:乘客用奶箱砸司机
2018年10月29日11时许,邓某乘坐北京678路公交车行至万芳桥东站时,其自述因售票员报错站而错过下车,邓某要求司机停车,因车辆已出站司机拒绝其要求。
邓某拿着牛奶箱至前门处准备在下一站洋桥西站下车,公交车行至洋桥西站后两次停车,邓某均未下车,理由是司机没有在678路指定位置停靠。公交车司机武某反复询问他是否下车,邓某没有下车,双方均情绪激动。
司机将车门关闭并向左打方向驶离站台,在司机刚起步时邓某手持牛奶箱对公交车司机武某进行殴打,在牛奶箱被夺下后仍拉拽、殴打司机,导致司机武某紧急刹车,与冯某驾驶的小客车右侧发生剐蹭,两车损坏,车厢内姜某、田某、于某,公交司机武某、随车保安路某均受伤。
事故发生后随车保安路某报警,邓某准备下车离开时被司机武某拦住,邓某随即伸腿试图踢踹司机武某,被拦下,后司机将车门关闭等待警察。
经鉴定,678路公交车及小轿车两车损失共价值人民币8140元,被害人姜某的身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被告人邓某于当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洋桥派出所民警查获。
今年3月1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邓某提起公诉。
宣判:获刑3年6个月
经审理法院认为,邓某明知干扰公共交通正常驾驶行为可能危及公共安全,而对正常驾驶的公交车司机进行殴打、揪扯,导致发生交通事故,并致一名乘客轻微伤,其行为已经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应予处罚。
因邓某在实际载客10人以上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实施殴打驾驶人员、妨害安全驾驶的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大,应予以从重处罚,且不符合缓刑条件。
考虑邓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丰台法院一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邓某有期徒刑3年6个月。
宣判后,邓某当庭表示将上诉。
丰台法院法官董晓宇提示,公交车作为在公共道路上行驶的交通工具,乘坐的人数众多,在行驶中的公交车上对驾驶人员实施殴打、揪扯等影响驾驶人员安全驾驶的行为,极易发生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严重威胁着道路交通安全。
董晓宇表示,作为乘客应自觉遵守乘车秩序,遵守法律法规,文明乘车,如遇纠纷应通过合法手段(正当途径)维护自身权利,不能为一己私利罔顾其他乘客的安全以及公共交通安全,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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