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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天然宝石变注胶宝石 商家被判退还货款并支付3倍赔偿金

法制时报 2019-07-30 07:51

近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涉及网购宝石的案件,最终商家被判行为构成欺诈,退还买家货款5400元并支付3倍赔偿金。

2017年12月28日,消费者石某在网上购买了一只海蓝宝石手镯,支付了5400元。该店铺对该商品的介绍是,该手镯材质为天然海蓝宝石,原产地为巴西,包边材质为G18K金,品级为高优品。

收到商品后,石某委托国家珠宝玉石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该手镯进行了鉴定。检验中心出具的《珠宝玉石首饰鉴定证书》显示,该商品为18K金海蓝宝石(处理)手镯,贵金属检测结果为18K金,放大检查结果为气液包体、气泡,手镯经过填充处理。石某为此支付鉴定费300元。

多次协商未果后,石某将平台和商家诉至法院,要求商家退还货款5400元并3倍赔偿16200元。

对此,网购平台公司表示,平台公司作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已审核了入驻商家的经营主体资质信息。

商家则称,自己出售的涉诉商品不是假的,珠宝行业相关规定允许对海蓝宝石进行处理,并非经过处理的产品就不是天然的。即使石某陈述属实,其购买手镯花费5400元,其中海蓝宝石的价格比例为30%,18K金的价格比例是70%,故不应以全价的3倍予以赔偿。商家还表示,涉诉商品确实经过了处理,灌注了极其少量的胶,但这是国家允许的。

法院认为,涉诉商品系“18K金海蓝宝石(处理)手镯”,明显与商家所介绍的“材质:天然海蓝宝石”不符,故商家的行为构成欺诈。故对石某要求商家退还货款5400元并赔偿损失1620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300元检验费系鉴定涉诉商品产生,故应由商家承担。

对于商家辩称“海蓝宝石的价格占整体价格的30%,即使赔偿也不应以全价的三倍赔偿”,法院认为,买家所购手镯为一个整体,不可分割定价,故对商家的该抗辩意见,法院不予支持。同时,鉴于平台公司已向石某提供商家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且不存在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情形,故法院对石某要求平台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中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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