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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下买回5只猴子 广西一女子犯非法收购珍稀濒危野生动物罪获刑

法制时报 2019-09-20 08:22

由于广西来宾市没有动物园,在外地从事野生动物驯养多年的女子姜某想筹办一家小型动物园,便私自购买了5只猴子回来,没想到其中3只猴被确认是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豚尾猴。近日,来宾市兴宾区法院判决,姜某犯非法收购珍稀濒危野生动物罪,判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5000元。

姜某年轻时,先后在福建、江西等地从事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及疾病预防工作10多年。2017年11月,在外打拼多年的姜某辞职,回到来宾老家创业。她调查发现,来宾没有动物园,于是想在市区成立一家小型动物园,认为凭着自己多年野生动物驯养的经验,办动物园没有问题。姜某向工商部门申请注册成立了来宾市某动物园有限公司,并自任法定代表人及负责人。为了能在开园时有动物给游客观赏,她在没有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况下,打算提前购买猴子回来饲养。

2018年12月初,姜某在网上认识了1名男子,该男子称可以帮她弄到猴子。姜某明知自己未办理相关的动物驯养证和未经野生动物行政部门批准,但心存侥幸。之后,姜某到南宁市以5000元的价格,从该男子手上购买了5只无任何合法来源证明的猴子。结果,拉回来饲养不久,其中2只猴子因年龄小、体质差,生病死亡。

今年2月,森林公安部门根据群众举报上门调查,扣押了2只死体幼猴及3只活体幼猴。经鉴定,3只活体幼猴为灵长目动物豚尾猴;2只死体幼猴因形态特征不足,无法确定具体物种。豚尾猴系国家一级保护动物。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姜某违反国家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保护法规,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豚尾猴3只,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遂作出以上判决。(南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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