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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不合格员工被解约 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公司被判付双倍赔偿金

法制时报 2019-09-24 07:46

江苏省太仓市一公司员工进入公司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并约定试用期,在试用期快满时被公司以考核不合格为由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双方协商无果,诉至法院。近日,太仓市法院审理了这起纠纷案。

去年8月,赵某进入艺龙(化名)公司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并约定试用期为6个月。试用期届满前一周,赵某收到不录用通知书,艺龙公司以赵某考核不合格为由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赵某认为,自己工作兢兢业业,公司未提供其不符合考核的记录,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艺龙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双倍赔偿。双方历经协商、仲裁,几经周折,最终诉至太仓法院。

审理中,艺龙公司辩称,其在赵某入职前便已告知赵某实习期考核要求,根据员工手册,如考核项目中不合格项3项或超过3项将被判为试用期不合格,若达不到考核标准的,可以不予录用,赵某亦在员工手册上签字确认。在考核期间,赵某在出勤情况、自律能力、责任心、学习进取力、服从力、工作完成、工作效率、工作质量、专业知识项目考核均合格,但团队合作力自第一个月至第六个月的考核结果均不合格,属于3项不合格情形,故艺龙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合法有效。赵某则认为,考核评判标准中的3项不合格情形应当指3个不同类型项目存在不合格,即使其在团队合作力项目上的考核不合格,也不应当视为试用期不合格。

太仓法院经审理认为,艺龙公司提供的试用期考核项目表明确载有出勤情况、自律能力等共计10个考核项目,公司是这些考核评判标准的提供一方,现双方就该考核评判标准中“不合格项三项或超过三项”的理解存在争议,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方的解释,故仅团队合作力自第一个月至第六个月的考核结果不合格应当不属于该考核评判标准中“不合格项三项或超过三项”的情形,且艺龙公司也未提供有关赵某就团队合作力项目存在不合格情形的证据,故法院认定艺龙公司解除与赵某之间的劳动合同缺乏依据,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向赵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双倍赔偿金。(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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