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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看邻居烧垃圾被烫伤面部 法院判焚烧者担责7成赔偿3万余元

法制时报 2019-09-24 07:44

每隔一段时间,在云南昭通市经营百货超市的邓某就会将从纸箱上撕下的胶带纸等垃圾一起焚烧,可今年初的一次垃圾焚烧,却让邓某“惹祸上身”,他因此摊上了官司,最终被判赔偿医药费3万余元。

焚烧垃圾致幼童面部烧伤

邓某开了一家百货超市。今年初的一天,邓某焚烧垃圾时,邻居张某某5岁的儿子张某正好从附近经过,出于好奇,孩子走过去看邓某烧垃圾,没想到垃圾内的异物爆炸,导致焚烧的残留物将张某的眼睛及面部烫伤。

张某惊声痛哭,闻声赶来的张某某立即将儿子送到昭通市某医院进行治疗,因为孩子面部皮肤有2%面积的烧伤,医院建议转至昆明市某医院继续治疗。在昆明住院治疗25天后,张某经昭通市某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损伤为十级伤残,需后续治疗费8000元,护理期为20日,营养期为15日。

张某某认为邓某违规焚烧垃圾,致使张某身体受伤,造成经济损失,于是起诉至昭通市大关县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邓某赔偿医药费、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6.5万元。

邓某辩称,自己在家门口的公路上焚烧纸箱上撕下的胶带纸等垃圾,张某是自己走到燃烧的垃圾旁边玩耍时,被燃烧的垃圾将眼睛和脸烧伤的。张某的法定代理人张某某监护不到位,应该由张某某承担主要责任。

焚烧者承担70%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身体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该案中,被告邓某在公路边焚烧从纸箱上撕下的胶带纸残留物等垃圾,垃圾爆炸后致张某面部烧伤,并造成相应经济损失,被告邓某有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

原告张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张某的法定代理人张某某未尽到监护责任,有一定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法院认定原告张某受伤所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为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等,合计5.23万元。被告邓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原告的其余损失自行承担。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邓某赔偿原告张某医疗费等损失3.66万元。

未看管焚烧现场应担主责

近日,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律师郭俊宏表示,该案是邓某焚烧垃圾而导致张某人身损害的侵权纠纷。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邓某作为成年人,应该知道焚烧垃圾应前往指定安全地点进行,而不应在马路边焚烧;邓某在马路边焚烧垃圾这一先行行为,使得邓某负有“看管焚烧垃圾现场,保证燃烧现场可控,并且有义务提醒来往路人注意”的责任。

但邓某并没有对现场进行看管,使得未成年人张某有机会接近焚烧现场,邓某存在过错,因此,其应为张某的受伤承担赔偿责任。

张某是未成年人,其监护人在张某玩耍时未尽到监护义务,没能及时制止张某靠近焚烧地点,监护人存在一定过错。《民法通则》第十八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侵权责任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张某的监护人对张某受伤也存在一定责任。

张某的人身损害是由邓某的行为和监护人未尽到监管共同导致,双方应根据各自过错对张某的损害承担相应赔偿责任。邓某未前往指定安全地点焚烧垃圾且未对现场看管,其应承担主要责任,张某监护人承担次要责任。(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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