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体塌方驾驶员遇难家属告交通局和镇政府 法院认定塌方属不可抗力的地质灾害,被告不应承担管理失职的侵权责任
驾车出门遇塌方驾驶员不幸遇难
李先生是双柏县人,长期在老挝做生意。2019年6月20日早上6时多,他驾驶一辆越野车从家里出发打算赶往老挝。
可是过了很长一段时间,家人发现完全联系不上李先生了。李先生的母亲姚女士来到易门县绿汁派出所求助。民警随即到辖区各村、林业防火检查点等进行走访调查。6月25日,警方初步确定李先生驾驶的车辆在岔炉路3公里塌方处遇难。
经过清理塌方、引流排险等工作后,6月29日11时许,在绿汁江边距水面约3米的斜坡处找到大量车辆残片,后确定这些车辆残骸是李先生驾驶的车辆,而他也在该处遇难。
驾驶员家属状告
县交通运输局和镇政府
悲痛之余,李先生的家属认为,李先生遇难与路段的管理方没有尽到安全维护义务有很大的关系。为此,李先生的家属将易门县交通运输局和易门县绿汁镇人民政府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赡养人生活费、财产损失费等经济损失共计30.8万元。
法庭上,原告代理律师认为,李先生在易门县岔炉路(县道)3公里塌方处遇难、导致车毁人亡,该路段属于易门县交通运输局管理维护,该局对该路段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但未做安全防护措施、未设置警示标志,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该路段并非第一次发生塌方,塌方路段的地质灾害预防管理工作,也是易门县绿汁镇人民政府的防治工作范围,根据相关规定,易门县绿汁镇人民政府存在防治不力,也存在相应过错,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交通局辩称
已尽到管理养护责任
被告易门县交通运输局则认为,从岔炉公路起点到事发处,该局设置了各种安全防范措施及警示标示,设计设置齐全并通过验收,其中包括“注意岩石崩塌”“注意落石”警示牌11块。同时,该局定期公路巡查,路段路面整洁无障碍,道路完好、安全、畅通,该局已尽到管理、养护责任。另外,岩体崩落地质灾害具有突发性,属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该局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易门县绿汁镇人民政府认为此事属于意外事故,属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镇政府对该事故的发生没有任何过错,也没有实施任何侵权行为,不是适格的被告。同时,他们对该镇区域内的地质灾害预防管理工作是合理规范的,不存在防治不力的情形。
属不可抗力地质灾害
法院驳回原告诉求
易门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判决显示,经云南省有色地质局对发生危岩体崩落地质灾害点调查,崩落的危岩体为单个个体,重量约42吨,崩塌体体积达4000多立方米。经分析岩体崩落地质灾害发生的内外影响因素,认为是较陡公路边坡上部岩体向公路凸出临空,风化作用使近地表段地层变得破碎、松散,降低了岩层及结构面间的稳定,同时长年累月的重力作用影响也降低结构面间的强度,当岩体的重量超过结构面的强度时,就发生岩体崩落。
易门县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李先生驾驶一辆越野车在岔炉公路K4+100处遇难,系因右侧岩石边坡大面积崩塌所致,并非公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损害。岔炉公路K4+100处右侧岩石边坡崩塌具有突发性,并不能准确的可预见,属不可抗力的地质灾害。对岩石边坡崩塌造成李先生死亡后果的发生,被告不应承担管理失职的侵权责任。为此,易门县人民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春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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