遛狗不牵绳、吠叫惊吓他人、挑逗犬只受伤…… 爱犬“惹祸”谁来担责?
遛狗遭遇狗咬狗不守规担全责
李某在小区花园遛自己的泰迪犬时,遇到同小区的何某正在遛其饲养的哈士奇。突然,哈士奇咬住了泰迪,李某见状赶紧上前想抱走泰迪,自己也不慎被哈士奇咬伤胳膊,双方随即报警。
民警到场后发现,何某饲养的哈士奇并无犬证,联系打狗队将哈士奇收禁,并将李、何二人带至派出所进行询问。当天,李某至医院就诊,共支出医疗费用1321.49元。带泰迪至宠物医院就诊,诊断为脊椎粉碎性骨折,其支出诊疗费共1.59万元。究竟是哈士奇太过凶残,还是泰迪主动惹事,双方争执不下,李某将何某起诉至法院。
西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79条、《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第17条第四项规定,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携犬出户时,应当对犬束犬链,并应当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原告李某携带泰迪犬外出时符合相关规定,被告何某携带哈士奇外出时未拴绳。此外,哈士奇属中型犬,被告本应承担更高的注意义务。最终,法院判决由何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非接触性伤害责任不可逃避
朱某在接小孩的路上,遇到吴某家的松狮犬突然向其扑来。朱某受到惊吓,躲闪不及,在后退过程中摔倒造成手骨骨折。事后双方报警,但未就赔偿事项达成一致。随后朱某诉至法院要求吴某承担赔偿责任。
西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虽没有监控视频或其他在场人员证言等能准确反映事发过程,但是结合事发当日原、被告双方在公安机关的陈述,可以确认双方在公共道路上相遇时,原告因受到被告犬只惊吓而摔伤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犬只致人损害的方式具有多样性,并非只有与人身体有直接接触的撕咬、抓挠等行为,犬只靠近陌生人进行吠、嗅等行为亦完全可能引起他人恐慌进而发生身心损害的后果。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80条,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规定,在重点管理区内,每户只准养一只犬,不得养烈性犬、大型犬。法院认为,事发地点位于重点管理区西城区内,事发时被告牵领的犬只为松狮犬且身高超过35厘米,该犬只明显属于相关部门规定的本市重点区域禁止饲养的大型犬,被告吴某作为该禁止饲养犬只的管理人或饲养人,对该犬只造成原告的损害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挑逗犬只不可为受伤要自担责
宠物犬侵权事件频发,一方面与养犬人没有依法依规养犬、未尽到管理义务有关,但另一方面,也不能排除他人主动挑衅、造成犬只伤人后果的情形。
齐某家中因有新生儿和老人,故将自家犬只拴在门口饲养。一日,邻居张某路过时被齐某饲养的犬只咬伤,遂报警要求齐某赔偿。齐某认为自家犬只性情温顺,是张某的过激举动导致了事故发生。根据民警调出的监控记录显示,张某第一次经过狗身边时,狗并没有动作,随后张某折返将手中类似可乐罐的物体向狗掷去,并反复踢踹狗四次,第五次时狗猛扑咬住张某的腿,导致张某受伤。在观看监控记录后,二人协商未果,张某起诉至法院。
西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78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如果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不能提供证据充分证明其主张,需要承担不利后果。
齐某将犬只圈养在自家私人区域内并束有狗绳,已尽到了相应的防范义务,张某主动挑衅,数次踹狗,已超出正常逗狗范畴。张某明知有遭受该宠物犬咬伤的风险,却依然冒险行事,损害是其故意造成的,原告张某应自行承担相应损失。最终,法院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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