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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商场内摔伤诉求误工费 已年满60岁且无证据证明存在误工损失,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法制时报 2019-11-13 08:53

我在商场摔伤了,要赔我误工费近日,年过六旬的安徽省阜阳市的吴某某带着孙子在太和某商场游乐场玩耍,未注意到同一楼层的地板有落差,不慎摔倒,致右侧股骨颈骨折。

这一摔不当紧,吴某某住院治疗了半个月,医疗费达3.6万元。加上后期手术和理疗等费用,算下来,吴某某因此产生损失20万余元。

就赔偿费问题,吴某某和涉案商场闹上了法庭。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太和某商场的楼层台阶交接处,虽有色差装饰,但没有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吴某某不慎摔倒,造成损害,应当视为商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商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查明的事实,原告吴某某应该承担主要责任,被告商场应该承担30%次要责任,赔偿吴某某医疗费等6万余元。驳回吴某某误工费的请求。

对此,吴某某表示不服,认为商场应该承担主要责任,同时还应该赔偿她的误工费,遂上诉至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庭审时,是否赔偿误工费,成为原、被告双方争论的焦点。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吴某某是城镇居民,已年满60周岁,且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存在误工损失,一审法院没有支持吴某某的误工费要求,并无不当。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审理该案的法官解释:误工费应以实际误工损失为依据,只要产生了误工损失就应当赔偿误工费,和年龄、劳动能力等没有必然联系。在现实生活中,有许多人退休以后仍然具有劳动能力。比如,在农村,年满60周岁者仍是家庭的主要劳动力。随着我国逐步进入老龄社会,劳动人口比例正逐渐缩小,国家鼓励和支持老年人再就业,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收入。《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69条规定:老年人参加劳动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因此,老年人因侵权行为导致不能从事原有劳动而收入减少的,侵权人应赔偿其误工损失。

在本案中,原告吴某某年过六旬,受伤后向法院主张误工费,但是她并没有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其还在工作以及有收入,所以她的要求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颍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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