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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校内玩耍摔伤残 学校未完全尽到管理和保护职责被判担责15%

法制时报 2019-12-23 08:36

山东省青岛平度10岁学生孙某在学校内玩平梯时不小心从器械上滑落摔伤,经鉴定伤残九级,家长一气之下把学校告到法院。近日,青岛中院对此案二审判决。

学生校内玩平梯受伤

10岁的孙某是青岛平度某小学学生。某日下午上课前,孙某和同学在学校操场上玩平梯时,因手未抓牢,孙某不慎从平梯上滑落受伤。诊断为左尺桡骨骨折、左肱骨踝上骨折。住院7天,治疗费用共计18080.4元。经司法鉴定所鉴定,孙某左上肢损伤为伤残九级;后续治疗费建议为8000至10000元;花鉴定费2000元。

孙某的家长认为,由于学校的体育设施存在不安全因素,且未尽到管理职责,致使孙某从平梯上摔下致左手受伤。造成经济损失共计201585.9元,学校方面应承担孙某家长经济损失的50%,即100792.95元,并负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学校辩称已尽教育管理职责

面对家长的指控,学校辩称,事发当天下午上课之前,一起玩的学生发现后立即报告班主任老师,班主任老师立即赶到现场查看情况并通知孙某家长。

对于平时的安全问题,孙某所在班级班主任老师在开学后的每周班会,都进行日常行为规范和人身安全方面的教育,并且孙某在当学期开学时签署的《小学生安全承诺书》中明确承诺“上体育活动及实践活动课时,不擅自行动,严防安全事故发生,不在体育设施上做危险动作”。所以,学校方面认为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不存在管理上的瑕疵。

法院判学校担责15%

平度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某小学在日常的学生教育和管理工作中,虽尽到了一定的教育管理职责,但学生攀爬平梯,应在教师的指导和保护下进行,孙某在课余时间违反学校规定攀爬平梯,校方并没有及时制止,平梯之下也没有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故法院认定被告没有完全尽到管理和保护职责,学校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以15%为宜。被告某小学赔偿原告孙某经济损失201585.9元的15%,即30238元。

一审判决后,学校方面不服上诉至青岛中院。青岛中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列举了十二种应由学校承担责任的情形;其中第四款规定: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第十款规定: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最终,青岛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56元,由上诉人负担。(半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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