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滥食野味公职人员“双追责”合理合法
近日,广州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广州市禁止滥食野生动物条例》。《条例》特别规定,公职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食用野生动物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规定处罚后,移交监察机关追究相关责任。这意味着,滥食野味的公职人员,将面临法律和行政两个方面的“双追责”。
有研究表明,80%的野生动物都是各种传染性病毒的宿主,人类滥食野味会存在引发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风险。为此,新冠肺炎疫情暴发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及时通过了全面禁食野生动物的决定,为根治滥食野味的陋习提供了有力立法保障。在全面禁野成为共识的语境下,如何依法革除滥食野味陋习,显然考验着政府的治理智慧。广州市通过地方立法,明确规定要对滥食野味的公职人员进行法律责任和行政责任的双重追究,其效果自然值得期待。
对公职人员在滥食野味方面设置更严格的责任追究,符合法理逻辑的基本要求。我国诸多与此相关的法律法规,不仅从违反社会公共利益要求的角度,对公职人员设置了行政责任,而且在法律责任的追究方面,也明确作出了应从重处罚的规定。公职人员滥食野味,其对社会造成的恶劣影响比普通个体更大,对其进行法律和行政责任的双重追究,在法律责任追究震慑效果有限的情况下,通过行政责任追究的补位来强化震慑效果,也是符合法治原则的。
现实中,一些公职人员滥食野味的不法行为被曝光后,大多都是被批评、教育了事。即使启动追责程序,也只是停留在行政责任追究的层面,鲜有法律责任和行政责任的双重追究。这种约束机制的扭曲,必然会让公职人员对滥食野味滋生侥幸的不良心态。
可见,对滥食野味的公职人员强化法律责任和行政责任的双重追究,不仅符合摒弃滥食野味陋习、弘扬社会文明风尚的基本要求,也是法治逻辑的题中之义。此举最大的优势在于,能为公职人员量身打造不愿滥食、不能滥食、不敢滥食野味的“责任笼子”,倒逼其在双追责的压力下,自觉带头把不滥食野味作为自身的行为规范,从而在引领社会文明风尚方面作出表率。
动员一千遍,不如问责一次。尽管革除滥食野味陋习不能仅靠某个方面的“单兵突进”,但以责任压力倒逼公职人员在摒弃滥食野味方面发挥引领和示范作用,也不可或缺。广州市通过地方立法,果断对滥食野味的公职人员进行法律和行政两个方面的双追责,其最大的意义正在于此,无疑值得充分肯定。(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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