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承诺分期还款并未按时归还首笔欠款 债权人要求提前还款未获法院支持
债务人承诺分期还款,债权人在首期欠款到期后,要求债务人提前归还全部欠款,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法院不予支持。近日,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这样一起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件。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12月30日,原告韩某与被告某教育咨询公司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被告为原告儿子进行学习辅导,期限至2019年7月15日;原告交纳辅导费3.4万元,被告确保原告儿子在2019年考取重点高中,如未考取,被告将退还2.8万元。原告随后向被告付款3.4万元。2018年9月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被告收到原告3.4万元学费后,因中途停止办学,已构成违约,现承诺在2019年7月10日前退还1.5万元,在2020年7月10日前退还1.5万元。但首笔欠款到期后,被告并未退款,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全部欠款3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无法履行合同约定的培训义务,向原告出具欠条后,理应按照约定承担还款义务。但由于根据欠条约定,仅有1.5万元的欠款已经到期,另外1.5万元的欠款尚未到期,故原告仅有权主张被告还款1.5万元,无权主张被告归还未到期的1.5万元。法院遂依法作出判决,被告返还原告教育培训费1.5万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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