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医保卡被盗刷 物业公司因保管不力承担赔偿责任
医保卡不知被何人盗刷,单位却不能提供发卡记录,卡内的资金损失该由谁承担呢?近日,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某物业公司赔偿谢某医保卡资金损失6926.5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谢某于2008年10月8日至2018年3月27日期间在某物业公司工作。2018年5月,谢某在当地人社局办领失业金时,查询到原单位为其办理过医保卡,且在2011年1月25日至2018年8月11日期间该卡被刷卡消费了62笔共计6926.5元。谢某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谢某主张的系财产损失,应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处理。某物业公司辩称于2008年年底将谢某的医保卡发给了其主管,后主管将卡给了谢某,但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某物业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不能认定某物业公司将医保卡发放给了谢某。某物业公司理应承担保管不力的责任,应对谢某医保卡被刷资金损失负责赔偿。(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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