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1.23亿余元 中核集团原大队长刘正林被判无期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正林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无视国法,利用其职务便利,先后将二〇八大队公款共计1.23亿余元占为己有,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
被告人刘正林在担任二〇八大队大队长期间,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64.7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利用职务便利,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100万元借给其他单位用于营利活动,谋取个人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
同时,被告人刘正林作为二〇八大队大队长,明知是国有资产而故意违反国家规定,由个人决定私分给单位职工,共计36.8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
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刘正林犯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数罪并罚,对其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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